朗读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宁波市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2018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大国金融数据治理,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决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监管协调”。人民银行总行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也明确提出要求分支行创新统计理念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金融机构数据质量管理框架,规范质量管控手段和流程。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治理,切实落实金融统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金融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银发〔2010〕336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本《办法》,原《宁波市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办法》(甬银发〔2010〕57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新旧办法差异
新《办法》结合现行金融统计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辖内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增加第八条关于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形式的规定,第十条对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实施主体做出规定,第十六条对专项通报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删除原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县(市、区)支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内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质量进行控制;并修订完善第一、二、四、五、六、七、九条以及第十一至十八条等条款,主要修订内容为:增加《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作为制定依据;调整适用机构的规范性称谓;将原金融机构质量控制的部门保障和管理体系保障调整为组织保障和机制保障;完善金融机构质量控制的方法,增加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金融统计源数据质量;增加金融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监督层次;删除人民银行质量告知频度规定;简化检查处罚的语言描述;修订第十一至十八条的实施主体。
三、《办法》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四章、二十条,对适用机构、质量控制
原则、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做出具体规定。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并对本办法的适用机构和原则做出规定。第二章“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共六条,明确了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包括保障、方法、内容、形式和监督五方面,并对其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定。第三章“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共九条,明确了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实施主体,并对具体措施进行规定,包括质量审核、质量记录、质量告知、约见谈话、专项通报、检查处罚和竞赛考评。第四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本办法解释权和生效日期,并规定原文件废止。
(一)适用机构。《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各县(市)支行,纳入金融统计管理的宁波辖内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质量控制。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包括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保障、方法、内容、形式和监督。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保障包括组织保障、机制保障、人员保障和系统保障;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方法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健全的约束激励机制规范统计行为,包括培训机制、复核机制、奖励机制、考核机制、问责机制、检查监督机制;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金融统计源数据质量、金融统计报表数据质量、金融统计调查分析质量、金融统计管理质量以及其他与金融统计相关的工作质量;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形式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种。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监督包括金融机构统计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市级金融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其他统计相关业务部门四个层次。
(三)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主体和质量控制措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实施主体包括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和辖内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审核、质量记录、质量告知、约见谈话、专项通报、检查处罚、竞赛考评。实施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告知实施对象的上级单位。
四、《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统计研究处,联系电话:0574-87058140 。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2018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大国金融数据治理,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决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监管协调”。人民银行总行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也明确提出要求分支行创新统计理念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金融机构数据质量管理框架,规范质量管控手段和流程。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治理,切实落实金融统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金融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银发〔2010〕336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本《办法》,原《宁波市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办法》(甬银发〔2010〕57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新旧办法差异
新《办法》结合现行金融统计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辖内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增加第八条关于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形式的规定,第十条对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实施主体做出规定,第十六条对专项通报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删除原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县(市、区)支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内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质量进行控制;并修订完善第一、二、四、五、六、七、九条以及第十一至十八条等条款,主要修订内容为:增加《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作为制定依据;调整适用机构的规范性称谓;将原金融机构质量控制的部门保障和管理体系保障调整为组织保障和机制保障;完善金融机构质量控制的方法,增加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金融统计源数据质量;增加金融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监督层次;删除人民银行质量告知频度规定;简化检查处罚的语言描述;修订第十一至十八条的实施主体。
三、《办法》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四章、二十条,对适用机构、质量控制
原则、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做出具体规定。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并对本办法的适用机构和原则做出规定。第二章“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共六条,明确了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包括保障、方法、内容、形式和监督五方面,并对其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定。第三章“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共九条,明确了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实施主体,并对具体措施进行规定,包括质量审核、质量记录、质量告知、约见谈话、专项通报、检查处罚和竞赛考评。第四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本办法解释权和生效日期,并规定原文件废止。
(一)适用机构。《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各县(市)支行,纳入金融统计管理的宁波辖内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质量控制。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包括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保障、方法、内容、形式和监督。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保障包括组织保障、机制保障、人员保障和系统保障;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方法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健全的约束激励机制规范统计行为,包括培训机制、复核机制、奖励机制、考核机制、问责机制、检查监督机制;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金融统计源数据质量、金融统计报表数据质量、金融统计调查分析质量、金融统计管理质量以及其他与金融统计相关的工作质量;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形式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种。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监督包括金融机构统计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市级金融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其他统计相关业务部门四个层次。
(三)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主体和质量控制措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实施主体包括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和辖内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审核、质量记录、质量告知、约见谈话、专项通报、检查处罚、竞赛考评。实施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告知实施对象的上级单位。
四、《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统计研究处,联系电话:0574-87058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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