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和量化积分申评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海曙区2020年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积分落户指标
2020年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不超过30户,年度积分落户指标由区流管办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商定。
二、积分落户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本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
(二)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五)2019年度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
三、积分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与地点
2020年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实行集中受理,申请受理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10月31日(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服务电话:87285207;受理地点:
(一)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3号窗口(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3楼);
(二)海曙区行政服务分中心5号窗口(集士港镇菖蒲路92号)。
四、积分落户申请所需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
五、积分落户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请受理规定时间内,到积分落户受理点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对证明材料和量化积分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予以登记。
(二)积分公示。区流管办对有效申请的积分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相同分值的以在宁波市社会保险缴纳月份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并短信通知申请人。拟落户人员名单通过海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aishu.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户口迁移。申请人可在积分公示结束之日起60天内,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海曙区户籍窗口(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本轮落户资格。
六、其他事宜
(一)户口迁入要求。户口迁移手续按宁波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二)配偶子女随迁。经审核获得落户资格的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有关投靠和随迁政策办理。
(三)法律责任。申请人和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暂行指标
2.海曙区户籍窗口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宁波市海曙区流动人口服务 宁波市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暂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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