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在民办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营造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管理运行规范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在强化政府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保基本、均等化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设定准入条件,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改革创新、公平公正。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统一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健全和完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保障机制,落实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
依法登记、规范管理。在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登记,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的对象范围开展。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的监督管理。
试点先行、稳慎推进。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
(一)统一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实行分业分类登记管理。
1.强化各类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使政府从直接提供公益服务逐步转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不断强化各类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2.明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具备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等三大属性。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3.分业分类制定准入标准。各类事业单位准入标准和登记管理办法等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特点制定,推行差别化管理标准,实行分业分类登记管理。
4.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由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筹建的公益服务机构,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在筹建期内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只能开展与筹建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取得正式执业资质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按执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二)完善政策扶持,明确投资主体的权益和责任。
1.完善已有鼓励政策。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享有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并享受政府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原则上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待遇;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适时列入承接主体推荐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
2.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机构编制部门先行在教育领域民办事业单位试行“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以下简称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对教育领域核准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根据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编制报备员额,用于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财政部门依照同等事业单位同等待遇的原则,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按行业制定扶助政策;人力社保部门对纳入编制报备员额的人员管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在招考录用、职称评审、养老保险等按同类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发改部门要完善主要以市场调节为原则的民办事业单位收费机制;教育、卫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准入标准、激励机制和管理办法;民政部门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转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政策支持。
3.明确举办方权益和责任边界。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应当执行事业单位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举办方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但不得将投入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其盈余收入不得擅自进行分红,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风险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可合理确定举办方的投入奖励和职工薪酬。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在变更举办方、不具备事业单位属性或歇业时,由单位决策机构报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算后,及时办理后续手续。同时,建立民办事业单位事业风险金制度,加强风险金管理,强化民办事业单位终止(歇业)时处理退费、赔偿等事项的保障。
4.相关部门具体扶助政策和管理办法,应参照省、市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制定。今后,国家和省、市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
1.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发改、教育、卫计及事业单位证书使用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各联合监管部门间应将民办事业单位登记情况、年度报告以及监管中发现和查处的问题等及时相互通报,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2.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民办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须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应当进行听证,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意见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创新相关管理机制。按照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现代科学管理的要求,分业分类制定民办事业单位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规定实行相关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积极探索登记管理实地核查、专案检查、信用记录及绩效评估等监管方式创新,加强对各类民办事业单位的规范管理,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从而更好地提升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同级财政或国资部门批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府办、编办、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办)、人力社保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大胆创新,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制定完善引导鼓励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配套制度和监管措施。
(二)加快推进实施。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成熟一家、登记一家”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要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调整完善政策。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围绕统一登记试点中的热点问题,积极主动地进行舆论宣传解读,充分激发社会资本热情,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为统一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附件:1.《衢州市衢江区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
2.《衢州市衢江区民办事业单位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管理暂行办法》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1
衢州市衢江区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民办事业单位)。
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
第二章 统一登记
第三条 按照扶优、扶强、扶特的原则,民办事业单位登记对象以规范性、示范性和特色性的民办公益机构为重点,具体登记资格条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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