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浦江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农村低保户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实行政府资助为主、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原则;
4、坚持住房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救助范围
本县农业人口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即农村低保户)的家庭,现居住于危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住房危房户及无房户。符合五保条件的原则上实施集中供养。
三、实施形式及办法
(一)低保户安居工程以修缮、改造、置换、新建等方式实施,以修缮为主,兼顾其它。
(二)实施时间与救助方法。对各乡镇(街道)调查需要住房救助的困难户,采取分年度实施、分批救助,时间为3年。每年确定的实施对象,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对象确定与审批程序。根据各乡镇(街道)调查结果,每年由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各乡镇(街道)救助户数。农村低保住房困难户应书面提出申请及提供建设方案,经村二委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并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实施新建方式的住房困难户,其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应选在非耕地区域,落实建房用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到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报批有关手续。
(四)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所在乡镇(街道)和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四、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措。农村困难户住房救助资金实行县、乡镇(街道)和村三级负担及个人自筹的方法解决。县设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相应安排每户500-1500元的补助资金;有关行政村根据自身条件,可出资、出物或投工予以帮助;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帮助困难户解决住房问题。
(二)救助标准。经民政局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实地查看后,根据房屋现状,确定补助标准:
1、修缮住房每户补助1000----5000元;
2、改造住房每户补助4000——8000元;
3、置换住房每户补助5000——10000元;
4、新建住房每户补助8000——15000元。
(三)资金拨付。县级补助采取落实一户补助一户的办法,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五、组织领导
建立由县民政、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监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府办分管领导、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民政部门负责住房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核,规范救助程序,并做好项目的指导、检查、督促;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国土、建设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监察、审计做好低保户安居工程的监察审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把农村低保户住房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房屋规划设计,落实施工队,帮助低保住房困难户办理相关手续,并监督建设标准和质量,保质保量完成低保户住房救助工作。
六、其它事项
1、凡列入农村低保户住房救助项目的房屋仅限于低保户自己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他用途,凡发现有上述情况的,补助金一律予以收回。
2、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浦江县农村低保户住房救助申请审批表
2.浦江县农村低保户住房救助验收审批表
《浦江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浦江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农村低保户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实行政府资助为主、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原则;
4、坚持住房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救助范围
本县农业人口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即农村低保户)的家庭,现居住于危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住房危房户及无房户。符合五保条件的原则上实施集中供养。
三、实施形式及办法
(一)低保户安居工程以修缮、改造、置换、新建等方式实施,以修缮为主,兼顾其它。
(二)实施时间与救助方法。对各乡镇(街道)调查需要住房救助的困难户,采取分年度实施、分批救助,时间为3年。每年确定的实施对象,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对象确定与审批程序。根据各乡镇(街道)调查结果,每年由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各乡镇(街道)救助户数。农村低保住房困难户应书面提出申请及提供建设方案,经村二委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并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实施新建方式的住房困难户,其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应选在非耕地区域,落实建房用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到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报批有关手续。
(四)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所在乡镇(街道)和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四、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措。农村困难户住房救助资金实行县、乡镇(街道)和村三级负担及个人自筹的方法解决。县设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相应安排每户500-1500元的补助资金;有关行政村根据自身条件,可出资、出物或投工予以帮助;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帮助困难户解决住房问题。
(二)救助标准。经民政局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实地查看后,根据房屋现状,确定补助标准:
1、修缮住房每户补助1000----5000元;
2、改造住房每户补助4000——8000元;
3、置换住房每户补助5000——10000元;
4、新建住房每户补助8000——15000元。
(三)资金拨付。县级补助采取落实一户补助一户的办法,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五、组织领导
建立由县民政、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监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县农村低保户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府办分管领导、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民政部门负责住房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核,规范救助程序,并做好项目的指导、检查、督促;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国土、建设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监察、审计做好低保户安居工程的监察审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把农村低保户住房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房屋规划设计,落实施工队,帮助低保住房困难户办理相关手续,并监督建设标准和质量,保质保量完成低保户住房救助工作。
六、其它事项
1、凡列入农村低保户住房救助项目的房屋仅限于低保户自己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他用途,凡发现有上述情况的,补助金一律予以收回。
2、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浦江县农村低保户住房救助申请审批表
2.浦江县农村低保户住房救助验收审批表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