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5号)文件精神,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现状,现就“十一五”期间年林木采伐限额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
县政府下达给各地的林木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是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包括采挖,下同),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在各分项指标内,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它各分项限额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
部分限额指标单列:经县政府批准,对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工程建设以及机关、团体、厂矿、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其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由县林业局管理和调配。根据各乡镇(街道)的采伐限额使用情况,本年度节余的,由县林业局进行调剂。
毛竹采伐实行计划管理,不再实行限额管理,但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
充分运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乡镇(街道),县林业局可以调减其森林采伐限额;对造林成绩显著而采伐限额不足的乡镇(街道),县林业局可在县预留限额内适当增加其采伐指标。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三、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应在实施采伐公示制、日报单制、林木采伐验收跟踪卡制的基础上,对采伐蓄积50m3以上的采伐现场必须进行伐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木材巡查大队应加强对林区道路的巡查,强化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
各乡镇(街道)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县”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的意见》(浙委〔2004〕5号),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控制好森林资源的消耗,确保我县“十一五”发展战略的健康实施。
附件:浦江县“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5号)文件精神,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现状,现就“十一五”期间年林木采伐限额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
县政府下达给各地的林木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是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包括采挖,下同),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在各分项指标内,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它各分项限额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
部分限额指标单列:经县政府批准,对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工程建设以及机关、团体、厂矿、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其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由县林业局管理和调配。根据各乡镇(街道)的采伐限额使用情况,本年度节余的,由县林业局进行调剂。
毛竹采伐实行计划管理,不再实行限额管理,但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
充分运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乡镇(街道),县林业局可以调减其森林采伐限额;对造林成绩显著而采伐限额不足的乡镇(街道),县林业局可在县预留限额内适当增加其采伐指标。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三、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应在实施采伐公示制、日报单制、林木采伐验收跟踪卡制的基础上,对采伐蓄积50m3以上的采伐现场必须进行伐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木材巡查大队应加强对林区道路的巡查,强化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
各乡镇(街道)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县”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的意见》(浙委〔2004〕5号),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控制好森林资源的消耗,确保我县“十一五”发展战略的健康实施。
附件:浦江县“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