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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2012〕8号印发平阳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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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2〕8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的安全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阳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平阳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实行限禁结合、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米以内;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9.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0.重要军事设施周围米以内;

11.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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