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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2011〕1号印发平阳县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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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1〕1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平阳县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设立

(一)设立范围:在平阳县境内承接建设施工业务的本县和外地进入本县的交通、水利、市政、电力、房地产等工程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为建设施工企业),均应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制度。

(二)设立时间:

1.参加招标投标的建设施工企业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时,必须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出具《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承诺书》,并在中标签订承包合同后10日之内或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开工审批)之前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

2.承揽分包业务的施工企业在承揽分包业务时,必须向发包单位出具《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承诺书》,并在签订承包合同10日之内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

3.原已在县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建设施工企业,须在年1月31日前做好移交工作。

二、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缴纳

(一)缴纳标准

1.各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可采取以企业为单位或以项目为单位并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可对该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有效。

(1)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120万元;

(2)二级总承包企业90万元;

(3)三级总承包企业和一、二级专业承包企业60万元;

(4)三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以项目为单位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仅对该项目有效。工资支付保障金额按工程合同额的2%确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缴纳程序:

1.由县劳动保障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全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帐户。

2.建设施工企业向平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申请办理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并填写《平阳县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办理申请表》。

3.建设施工企业凭平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具的《平阳县工资支付保障金存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存储。

4.建设施工企业将银行出具的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凭证及《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承诺书》分别报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县有关主管单位备案。

三、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支付和补足

(一)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支付程序:

1.企业发生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支付。

2.企业逾期未支付的,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同该工程项目(企业)的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支付申请。

3.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支付申请或核实情况,通知银行凭《工资支付保障金划拨通知书》从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划拨,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二)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补足程序:企业应当在工资支付保障金被划拨后10日内按规定补足,补足程序参照缴纳程序执行。

四、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调整和退还

(一)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调整(仅对以企业为单位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有效):

1.调整标准:

(1)连续3年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50%;

(2)连续6年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可以免缴;

(3)有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20%。

2.调整程序:企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后,连续3年或6年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同县有关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按照标准进行调

整;有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同

县有关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通知该企业按照标准进行调整。

(二)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退还:

1.退还条件:以企业为单位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在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或完工验收备案1年后);以单个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或完工验收备案1年后),且无涉及该企业尚在处理未终结的欠薪案件。

2.退还程序: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退还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同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出具《平阳县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通知单》,由银行退还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按照存款日协议存款利息计算)。

五、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或者发生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需使用工资支付保障金支付拖欠工资的,或者不及时补足保障金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附件:1.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承诺书

      2.平阳县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办理申请表

      3.平阳县工资支付保障金存款通知单

4.平阳县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调整(退还)申请表

 

附件1

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承诺书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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