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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2010〕189号印发平阳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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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平政办2010189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1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平阳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温政办〔200816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不及时整改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其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四条  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各有

关部门要按照《平阳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实行分类受理和查处。

第五条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1235063716789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违法行为未受到罚款处罚的)举报奖励的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在县安监局设立账户,由县安监局统一支付。

第七条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2名以上(含2名)人员联名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分别按一人(次)、第一时间举报实施奖励。

第八条  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范围及额度: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立案处罚的,按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未立案处罚的,给予200-300元奖励;

(二)举报瞒报和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根据事故级别不同分别给予2000-10000元奖励;一般事故的奖励2000元,较大以上事故的奖励5000元,重大以上事故的奖励10000元;

(三)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按10/箱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给予200-300元奖励;

(五)举报消防、交通、渔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特种设备、旅游等各行业领域存在事故隐患的,给予200-300元奖励。

第十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兑现。

对第九条第一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的,其举报奖励由违法行为查处部门负责兑现;由县安监局移交的,由违法行为查处部门根据规定提取奖金后,交由县安监局予以兑现。违法行为未受到罚款处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予以兑现。

对第九条第二、三、四项的举报奖励:由县安监局予以兑现。

对第九条第五项的举报奖励:由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书面反馈至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并在24小时内组织核实处置。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处理的,应在24小时内予以移送,并记录备案。负有相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移送举报件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调查处理。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应由举报第一受理人向举报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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