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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2009〕135号 印发平阳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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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09〕13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投资项目

准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平阳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更好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平阳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平政发〔2008〕30号),全面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加快全县工业转型提升,促进工业项目用地集约利用,保证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结构

第一条  加强领导,成立平阳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经贸、发改、财政(地税)、招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科技、安监、外经贸、工商、国税、统计、消防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和招商引资部门成立项目审查小组。

第二条  县项目办工作职责:

1、负责项目办的日常工作,对全县工业用地项目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2、负责组织项目准入评估、备案,并根据评估结果出具地块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

3、负责项目的后评估管理,加强对项目的动态管理。

4、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履约管理。

第三条  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经济贸易局。县经济贸易局是工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建设周期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引进项目的产业布局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负责准入后的备案或核准。

2、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的合理性、可行性。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投资协议,核实项目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数据。

3、县规划建设局。主要审查项目所属地块是否符合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并就项目选址要求、容积率等进行评估。在项目准入后负责办理工业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4、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编制全县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审查项目所属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就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集约利用方面提出意见。在项目准入后负责项目用地农转用和供地手续报批,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土地招拍挂,以及开展用地动态监管。

5、县财政(地税)局。主要审查项目投资者财务情况,并对投资者资金实力及经营状况提出意见。负责履约金的监管和拨付。 

6、县环保局。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在项目准入后负责项目环评的审批、“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7、县外经贸局。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在项目准入后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核和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督促资金到位。

8、县科技局。主要审查项目是否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范围,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

9、县招商局。主要负责计划出让工业用地的预报名,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登记、考察,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进行项目预评和准入申请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工作职责:

1、会同招商引资部门进行项目预评和准入申请。

2、负责项目的政策处理、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和收取履约保证金。

3、负责向项目业主提供和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4、负责督促项目按时开工、竣工、投产,进行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平阳县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涉及新用地)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准入管理;参加县内的工业土地出让“招、拍、挂”项目均需经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公室备案。拟用地工业项目投资者未经准入备案的一律不得报名参加工业用地出让招、拍、挂。

第六条  项目用地发布出让公告前,由项目办根据相关政策以及拟用地项目评估结果出具地块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作为相关部门制定工业用地出让公告、编制土地出让文件的依据。

第七条  加强批后监管,实行项目用地出让后实行后评估和履约管理制度,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达到预定目标,规范工业项目投资者建设行为。

第三章  项目准入管理和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设置

第八条  项目准入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不符合平阳县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能耗评价、安全条件等评估结论不可行的工业投资项目,以及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的淘汰类项目的,原则上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根据农转用情况和地块政策处理完成情况编制用地计划,报国土部门编制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国土部门按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预公告。

第十条  拟用地工业项目投资者可向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或招商引资部门提出项目准入申请,由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或招商引资部门项目审查小组在收到准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预评估,预评估后将工业投资项目评估呈报材料上报县项目办(一式八份),由县项目办在一个月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下列评估意见:一是对一致同意的项目,予以备案,出具准入通知书,列入县准入项目库;二是对一票否决制项目,或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出具不予准入通知书;三是对有异议的项目,递交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准入。

第十一条  工业投资准入项目库内项目在变更项目实施地块时,取得新、老实施所在地块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及环保部门同意意见后,报县项目办变更备案,无须重新评估。库内项目企业法人、主要股东不得随意变更,否则须重新评估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办通过评估确定推荐项目名单、出具地块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提交工业用地招商单位、国土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制定工业用地出让公告、编制土地出让文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准入申请评估呈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准入评估呈报表;

2、项目建议书;

3、投资者及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信用等级证明,由统计部门、税务部门提供的原企业近3年产值、税收证明,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企业注册资本金低于项目总投资金额的,必须经由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出具融资能力有效证明;

5、项目企业属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火炬项目、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专利产业化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外资项目须提供外资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

7、新注册企业出具投资者的信用证明及投资者相关情况;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四条  设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

1、内容:包括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规划技术指标、开工竣工期限、投入产出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等

2、依据:主要依据平阳县产业导向目录、《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所在乡(镇)上年度工业三十强亩产亩税平均水平、拟用地工业项目投资者呈报表、平阳县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设置区域参考指标等;

3、提出: 拟用地项目经准入评估通过备案后,由地块属地政府提出拟出让地块产业定位、开竣工期限、投入产出等前置条件参考意见,项目办根据该意见,综合县产业政策、省用地控制指标、所在乡(镇)上年度工业三十强亩产亩税标准以及工业项目投资者承诺条件,最终审定、出具地块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

第十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部门应参照地块出让前置条件意见设定地块出让前置条件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规定之报名截止日期10日前,项目办停止受理项目准入申请。

第十六条  同一地块有2个或2个以上意向投资者的,根据其准入评估结果,在前置条件设置时充分考虑合理性和可行性确定。

第四章  项目后评估管理和履约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后评估管理:

1、内容:建设期满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金到位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投资内容、建设进度,投资强度和建设技术,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

2、依据:投资项目后评估依据主要是项目准入呈报表、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以及其他规定的标准。

3、程序:项目后评估管理以项目办为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项目办提出竣工评估申请,县项目办收到竣工评估申请后1个月内召集各相关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对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后评估,并出具工业建设项目后评估意见书。对评估达标的,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管部门给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评估未通过的,县项目办出具限期整改处理意见,限期完成未到位的投资内容,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履约管理:

1、内容:项目建设期限与项目投资强度、项目亩均销售产值、亩均税收等。

2、依据:投资项目履约管理依据主要是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协议以及其他规定的标准。

3、方式:工业项目投资者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属地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协议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投入产出、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为保障投资协议得到认真履行,工业项目投资者在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协议后,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同时要按5万元/亩向属地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缴纳协议履约保证金,但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国土、财政部门须配合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实施保证金的收取;保证金存入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保证金的退还。工业项目投资者自评符合退还条件时,向属地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提出申请后转报项目办,经项目办会同相关部门考核(验收)达标的,由县财政局负责退还保证金。不达标的,按违约程度扣除相应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部分返还属地乡(镇)政府(开发区、基地管委会)。

1、按投资协议规定时间开工建设时,返还30%的履约保证金。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开工的,则扣除该部分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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