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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平阳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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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20-0015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我县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本县及本县内户口迁移适用本规定。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和已拆除房屋,不予立户。

第四条  户口迁入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二章  居住就业落户

第五条  在本县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其中,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房产证明。城镇地区本人与直系亲属可以互相凭对方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并仅限一户;农村地区本人和配偶可以互相凭对方房屋权属证明落户。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权属已处分、分家析产协议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一)居住落户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明,以下简称房产证明);3.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二)分户申报材料:1.凡户内家庭成员在本村分居数处,且均具备立户条件的,凭以下材料办理:(1)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2)房产证明;(3)分家析产协议。2.凡户内家庭成员因结婚需要分开生活,且以分家析产协议等形式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分割的,凭以下材料办理:(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2)申请人结婚证;(3)分家析产协议。3.凡因夫妻离婚需要分开生活,且以离婚协议、判决书等形式裁定双方对房屋均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分割的),同时离婚双方或一方仍居住在该房产的,凭以下材料办理:(1)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2)离婚证(附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第六条  连续居住在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满1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公有租赁房屋所在地。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合同。3.公有房屋租赁住房摇号公证书。4.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要提供本人、配偶平阳县内无房产证明)。

第七条  非本县户籍人员租赁居住本县城镇地区私有房屋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当地人民政府租赁登记备案(申报登记)1年以上、持有居住证满1年、且该出租房屋已签订治安责任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落户已备案租赁私房,也可落户房屋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浙江省居住证。3.租赁房屋证明: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证明。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证明。5.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要提供本人、配偶平阳县内无房产证明)。

遵循“一房一户”的原则,租赁落户前该房屋应无户口登记(包括房屋产权人)。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到其他房屋实际居住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其户口迁出前该地址不能登记其他户口。

第八条  经批准调入本县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本县。申报材料:1.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公务员(参公)录用审批表、公务员流动介绍信、公务员登记表、转任审批表或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流动审批表等(具有其中一项即可)。3.单位所属派出所辖区内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要提供本人及配偶的)。4.落户地证明(下同):(1)落户地为城镇地区投亲靠友的(为单位所属派出所辖区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需提供拟迁入户的户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明及同意落户证明;(2)落户地为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3)无单位集体户的可落户单位所属公共集体户。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第九条  非本县户籍人员在本县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厂房合法所有权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在房产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落户。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营业执照。3.企业纳税证明。4.房产证明。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第十条  在本县有合法稳定就业1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并持有居住证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县。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合法稳定就业凭证。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4.落户地证明。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在县内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县。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退伍证。3.合法稳定就业凭证。4.落户地证明。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第三章  亲属投靠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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