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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1—2019—0036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9〕24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民办教育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方向兼顾、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形成差别化、有针对性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推进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要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四)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三、建立健全办学机制
(五)规范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同时符合我县教育发展需求。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六)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选择之后举办者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在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已分类登记的学校,可按现有政策再次自愿选择。
(七)落实民办学校招生和分类收费政策。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有序开展规范招生。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八)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民办学校可将产权清晰的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未来经营收入、办学权、收费权、知识产权、商标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九)落实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制度。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六险一金”,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累计计算。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办理健康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民办学校要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法律地位。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十)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终止办学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民办学校原始出资和经认可的历年累计出资归举办者所有,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仍有结余的,按不低于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办学时,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四、提升教育教学品质
(十一)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资源。激励引导现有民办学校整合提升。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实行集团化办学。推动民办教育优质发展。
(十二)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民办学校教师师德建设机制,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不符上述规定的,县教育局要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公办教师经组织派遣到薄弱民办中小学校挂职、支教的,其原有的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挂职、支教教师的管理。
(十三)健全教师双向流动机制。公办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福利由聘用学校发放,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转入所在地教育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和档案工资管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中经县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备案的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经县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