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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9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打造南麂基金岛若干政策
意见(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打造南麂基金岛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打造南麂基金岛若干政策意见
(修订)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打造南麂基金岛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18〕9号),制定本细则。
(二)注册地址在南麂岛的投资基金类企业或基金服务类企业(以下统称“基金类企业”)以及平阳县内有关部门执行南麂基金岛相关政策时适用本细则。
(三)南麂基金岛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南麂基金岛的日常管理与运作。
二、政策兑现
(四)入驻基金注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办报备。符合条件的基金类企业自行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备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有关材料交至基金办报备。
(五)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进人,需在引入的基金注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南麂基金岛基金引进人备案登记表》(附件)报至基金办,《南麂基金岛基金引进人备案登记表》须经引进的基金企业盖章确认,确认后不得变更引进人。本细则出台前已注册在南麂基金岛的基金类企业确有引进人的,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办提出申请,报南麂基金岛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岛领导小组”)同意后补办引进人备案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视为无引进人,引进人奖励优惠政策不予享受。符合条件的引进人奖励政策按2018年1月1日后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予以实施。
(六)“地方综合贡献度”按照基金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的地方贡献金额计算。
(七)申请高管奖励名额以及其他荣誉资格的基金类企业,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凭上一年度的税收完税证明、申请报告向基金办提出申请,经基金岛领导小组同意后获得奖励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