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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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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送审稿)

 

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提高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每年度市财政在市科发资金中安排;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相关奖补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平湖市域范围内的自然人;

(三)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三条 专利创造补助标准。

() 国内专利申请与授权。专利权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给予3000元补助(该补助通过创新券进行抵免);专利权人申请国内专利授权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8000元、1500元、600元补助(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当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且总数不超过10件);

(二)国外专利申请与授权。专利权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3万元的补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3000元的补助(单个专利权人年度补助不超过3万元),同一专利在多国申请授权的,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补助1万元。

(三)鼓励中小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发明创造活动,对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发明创造优秀成果申报专利,并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对官费、代理费(最高不超过“全国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实行补助。

(四)单个企业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0件及以上的,给予企业1200元的补助;达到20件及以上的,给予企业3000元的补助。

第四条 专利应用补助标准。

(一)企业利用自主专利技术(近3年内取得的国内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其含发明专利技术的产品首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经立项认定,按其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其产生的专利技术评估费给予评估费用50%最高3万元的补助。对中小企业以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年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知识产权环境建设补助标准。

(一)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嘉兴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且认定为嘉兴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三)对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数据库建设费用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四)对在我市范围内成立或设立分站的代理机构,在我市代理专利总量达到300件以上,且国内发明专利100件(含)以上、150件(含)以上、200件(含)以上且专利申请地址是本市辖区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本年度内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件(含)以上、60件(含)以上、100件(含)以上的,再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补助标准。

(一)鼓励企业参加专利保险,给予其年度保险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3万。

(二)企业发生专利诉讼案件,在当年案件终结或判决已生效并胜诉的,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专利维权资助。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总额30%予以补助,每项专利案件资助最高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授权补助(除发明专利进入实审补助),通过平湖市专利资助申报系统受理,集中发放。

1.专利权人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证书后,在一年内在平湖市专利资助管理系统提出补助申请;

2.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通过创新券平台进行申报;

3.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会同财政局审定。

(二)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应由企业备案申报,第三方专利价值评定,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定。

(三)知识产权(专利)示范单位奖励、专利奖奖励,由相关单位根据上级部门认定文件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四)企业贯标补助、专利数据库建设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维权补助等由相关单位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五)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由相关单位申请并递交有关资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第八条 申请国内发明实审奖励和国内外专利授权奖励的时效为1年,自专利实审公告(通知)或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逾期作自动放弃。

第九条 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补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专利权存在纠纷的;

(五)通过转让方式并经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而取得的管辖区域外专利权的申请;

(六)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恶意申请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利奖励资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专利授权量并结合下一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和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市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预算,由市科发资金管委会按规定程序报批。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已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的,视为放弃该补助。超期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的代理机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恶意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奖励,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2017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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