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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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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

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嘉兴市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系列决策部署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73号)文件精神,着力补齐我市科技创新短板,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平台载体建设,提升创新服务能力

(一)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检测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研发设备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其它高校院所研发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助。特别重大的国家级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支持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各镇街道两创中心、产业集聚区、大企业盘活存量资源,参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嘉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自认定起三年内,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内知名孵化器在平湖设立孵化器、加速器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推进众创空间建设。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嘉兴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

(四)加大孵化企业扶持。入驻平湖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且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种子资金补助。市科创中心内孵化企业由市财政科技经费兑现,其它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镇街道兑现。

二、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五)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相关领域的项目攻关和技术创新,经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验收后,一次性补助重大类、重点类项目30万元、10万元。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市外新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七)实施创新绩效评价。对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三年内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给予加分提档。规上工业企业未设立研发机构的,三年内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给予扣分降档。

(八)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订。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省级标技委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企业或组织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参与制定上述标准的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参与前五的补助8万元、非前五的补助5万元)、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给予主导单位15万元、参与单位3万元的补助。列入国家、省、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九)大力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立项的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给予每年100万元的配套,连续支持三年。

(十)大力推进研发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外设立研发机构,在沪杭新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最高3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十一)鼓励使用科技创新券服务类创新券单个企业年内发放数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投入类创新券单个企业同一项目发放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十二)鼓励新产品开发。通过省级验收的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省级新产品)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三)支持加快成果转化。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连续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

(十四)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嘉兴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平湖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以上均指第一项目完成单位)。

(十五)推进网上技术项目产业化通过竞价(拍卖)交易并成功产业化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一次性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对科技类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健全科技金融体系,拓展科技投融资渠道

(十七)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设立总规模2000万元的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十八)推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设。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相应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或阶段参股投资初创期企业。对注册且备案在我市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投向我市企业的投资比例超过60%的,给予创业投资企业三年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

五、附则

(十九)本意见中的补助和奖励在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预算安排,部分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原则。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或者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专利政策另行制定。

(二十)凡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期内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意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凡违反市场监督、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节能减排、城市管理、质量监督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未完成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指标、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所属年度优惠政策。 

(二十一)本意见自20178月1日起实施。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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