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浙财农〔2017〕19号)文件精神,现对《平湖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平财发〔2016〕1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六条第三款“面上水利项目”的具体范围中增加“河湖库塘清污(淤)及污(淤)泥处置”。
二、第十六条中依照的法律法规增加 “《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
三、附件:平湖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清单中面上水利项目扶持内容增加“河湖库塘清污(淤)及污(淤)泥处置”。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7起施行。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水利局
2017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