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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宁海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2022〕3号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1〕4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县企业上市与并购重组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引导县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我县经济产业革新的重要作用,助推全面建设现代化“双优”新宁海。

(二)任务目标。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力争到2026年末,全县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实现翻番达到16家,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达70家以上,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超过200家,建立分层分级的上市挂牌企业后备梯队,确保每年保持30家以上滚动性上市后备企业。全县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900亿元,五年内资本市场融资力争达到500亿元,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均衡发展,融资结构不断优化。

二、主要工作

(一)实施梯队培育工程

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为主体,结合重点产业发展目标,优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上市培育对象,排摸一批具有快速成长实力、自主创新活力、持续盈利能力、行业带动潜力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加快推进股改上市,建立完善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企业后备资源库。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撬动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企业股改,发挥其战略投资、专业化管理、项目及人才引进等功能,帮助企业提高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加快股改进程,提升企业现代性。

(二)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

以境内上市为重点,不断拓宽企业上市渠道,推动各个行业企业通过境内或境外上市、直接或间接上市、挂牌或上市,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公司数量、挂牌企业数量显著增加。对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争取主板上市;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估值高的中小型企业,争取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对初创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在北交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对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鼓励到境外上市。挖掘宁波股权交易中心金融普惠服务和规范培育治理体系优势,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挥其专业机构会员优势,为挂牌企业提供上市前的规范辅导服务。

(三)推进上市公司产业引领

鼓励上市公司强化资本运作,立足主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做优做强,努力成为行业或细分行业龙头企业。重点着眼于县内上下游产业链优质资源的并购重组,通过重组整合,集中优质资源,推动产业集聚提升。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资源整合能力,鼓励上市公司兼并县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以资本和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僵尸企业”出清。各地各部门要优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并购重组项目落地服务,协调解决立项、用地、环评等问题。

三、政策支持

(一)企业在上市股改规范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在上市辅导备案或新三板挂牌成功后,给予相应主体一定额度的补助,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同一控制下关联资产实施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等所形成的成本费用;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成本费用;3.因审计、评估等会计调整增加利润产生的成本费用。

(二)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对升级为优选板或成长板的股份有限公司,每家补助最高20万元;对升级为成长板的有限责任公司,每家补助最高10万元;对通过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股权融资的挂牌企业,每家按照融资额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补助50万元。

(四)对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给予以下补助:

1.对境内上市企业(含北交所)给予最高800万元补助,其中:在上市辅导备案后,补助企业200万元;在IPO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补助企业200万元;首发股票成功的,补助实际控制人400万元。

2.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上市主体300万元、实际控制人300万元补助。

3.买壳上市补助:对我县企业通过县外买壳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县的,在迁入后的前5年,视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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