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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工业企业“亩产英雄榜”评选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工业企业“亩产英雄榜”评选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宁海县工业企业“亩产英雄榜”评选办法

  为强化“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全面提升企业的土地综合效益,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组织开展“进企业、强服务、破难题”工业强县突破年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14〕51号)精神,特制定工业企业“亩产英雄榜”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县内完全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的企业(工业与工业相关联企业)合并计算,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且夫(妻)在该企业控股50%以上的企业可汇总计算。

  二、评选办法

  (一)评选指标

  以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费、亩均工业增加值和亩均固定资产净值为评选指标。

  (二)计算方法

  1.单项排名

  按照亩均税费和亩均工业增加值进行单项排名。

  (1)亩均税费:亩均税费(万元/亩)=当年企业实缴税费(万元)÷当年企业实际用地面积(亩)。

  (2)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亩)=当年企业工业增加值(万元)÷当年企业实际用地面积(亩)。

  2.综合排名

  按照亩均税费、亩均工业增加值和亩均固定资产净值三项指标综合得分进行排名。

  (1)指标权重设置:亩均税费占4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40%、亩均固定资产净值占20%。

  (2)指标基准值:亩均税费12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60万元、亩均固定资产净值70万元。

  (3)企业综合得分:

  3.企业实际用地面积

  “企业实际用地面积”是指企业实际拥有并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土地面积,包括已批准工业用地面积、其他用地面积、未批准工业用地面积和租赁工业用地面积。

  (1)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包括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尚处于建设期(2年)内的,不计算企业实际用地面积。超过建设期(2年)的,计算企业实际用地面积;使用当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进行折算。

  (2)未批准的工业用地,按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计算;使用当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进行折算。

  (3)租入(出)的土地,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计算;租入(出)的厂房,不能单独计算土地面积的,按容积率折算土地面积;当年新租入(出)的土地和厂房,次月按实际使用时间进行折算。

  (4)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供地协议,允许一次供地、分期实施的,按投产土地面积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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