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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西门9号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

朗读

因公共事业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门9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兴宁南路,南至西大街杏树脚,西至西门地块已征收民居,北至兴宁南路西侧小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5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9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西门9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西门9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进我县城市化建设进程,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对西门9号地块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该地块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本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的房屋征收项目,符合法定公共利益。

二、征收范围

东至兴宁南路,南至西大街杏树脚,西至西门地块已征收民居,北至兴宁南路西侧小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调查的基本情况

该地块土地面积约65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850平方米,总户数9户,均为住宅。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等。 

五、房屋面积与用途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二)产权证未记载楼梯、通道等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或虽有记载但未明确分摊面积的,在测绘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每户分摊面积。被征收房屋阳台、走廊统一按封闭阳台、走廊计算面积,如现状未封闭的,评估时需扣除相应构建成本。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其中非商业用房实际改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使用,且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营业补助,计算公式为:改变房屋用途营业补助=(按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值-按原用途市场评估价值)×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系数为50%。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15年9月1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施行前,住宅用房实际改为商业用途,系数为30%。

经营面积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地面一层面积为准。工商登记资料未登记经营面积或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按地面一层实际经营面积核定。房屋部分改变用途的,原则上以结构自然间为单位划分用途。

六、住宅的货币补偿与补助方案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下同)由依法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9月20日,成套住宅比准案例设定为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1997年建造),建筑面积(略),无室内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8710元/平方米;落地住宅比准案例设定为砖混二等结构,1-3层,使用年限为20年(1997年建造),建筑面积(略),无室内装修,容积率≥1.5,不含附属物,预评估比准价格为871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三)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四)临时过度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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