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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东大街北2号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

朗读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东大街北2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东大街112弄,南至东大街100弄3号—东大街175号—东大街183号,西至三坊墙弄,北至东后墙头巷—原四明药厂北侧围墙(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63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比例未达到8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三个月,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东大街北2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东大街北2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进我县城市化建设进程,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对东大街北2号地块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该地块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本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房屋征收项目,符合法定公共利益。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东大街112弄,南至东大街100弄3号—东大街175号—东大街183号,西至三坊墙弄,北至东后墙头巷—原四明药厂北侧围墙(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调查的基本情况

该地块土地面积约193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总户数163户,其中住宅160户、非住宅3户。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等。 

五、房屋面积与用途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二)产权证未记载楼梯、通道等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或虽有记载但未明确分摊面积的,在测绘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每户分摊面积。被征收房屋阳台、走廊统一按封闭阳台、走廊计算面积,如现状未封闭的,评估时需扣除相应构建成本。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其中非商业用房实际改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使用,且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营业补助,计算公式为:改变房屋用途营业补助=(按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值-按原用途市场评估价值)×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系数为50%。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15年9月1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施行前,非住宅用房实际改为商业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经营超过1年以上的,系数为10%。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15年9月1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施行前,住宅用房实际改为商业用途的,系数为30%。

经营面积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地面一层面积为准。工商登记资料未登记经营面积或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按地面一层实际经营面积核定。房屋部分改变用途的,原则上以结构自然间为单位划分用途。

六、住宅的货币补偿与补助方案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下同)由依法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3月31日,成套住宅比准案例设定为砖混二等结构,朝向为南中(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1997年建造),建筑面积(略),无室内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8990元/平方米;单体住宅比准案例设定为砖混二等结构,一至三层单体住宅,使用年限为20年(1997年建造),建筑面积(略),无室内装修,容积率≥1.5,不含附属物,预评估比准价格为891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三)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四)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补偿期限为六个月。

七、住宅的产权调换补偿与补助方案

(一)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房源

1.房源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下洋吴安置小区(湖东花园)期房、三职高拟建小区、东大街北地块拟建小区,均为成套房。下洋吴安置小区(湖东花园)套型的建筑面积约为90、140㎡等档次;三职高拟建小区、东大街北地块拟建小区套型面积以规划设计为准。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选房办法另行制订。

2.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

下洋吴安置小区(湖东花园)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3月31日,比准案例设定为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建筑面积(略),建成于2017年,无室内装修,不包含储藏室等附属物。预评估比准价格为8570元/平方米。

三职高拟建小区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3月31日,比准案例设定为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建筑面积(略),拟建(全新),无室内装修,不包含储藏室等附属物。预评估比准价格为756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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