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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海县委  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17〕19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宁海县商务局会同宁海县财政局制定了《宁海县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商务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8年4月17日


宁海县商务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 


宁海县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海县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宁海县委  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在宁海县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开展电商业务、依法诚信经营的法人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产业园等4类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在宁海县域内经教育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软件开发、信息服务、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等的专业服务商。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是指电子商务产业园的投资经营主体。

第五条  符合《中共宁海县委  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17〕1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其他电子商务项目。

第三章  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对通过B2B、B2C、C2C、O2O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网上交易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经营主体(网上交易额以平台交易数据或市口岸办、海关等公布数据为依据),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电子商务企业宣传自身品牌,按当年宣传支出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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