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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的通知 甬资交管办〔2024〕3号

朗读

各区(县、市)、前湾新区、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经研究,我办对《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及《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导规则。

第二条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房建市政、公路水运、水利水电项目适用技术标打分制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其他行业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第四条 招标人应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鼓励招标人从较低报价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项目,资信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及分值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最低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所有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报价平均值8%-15%的(具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六条 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二)详细评审: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7家及以下的,所有投标人均进入详细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超过7家的,可按资信或资信与报价得分相结合(其中资信权重不得少于60%)的方法,选择N(7≤N≤15)家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具体数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及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以投票并说明理由不排序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10家的,最多推荐7家(不足7家的可全部推荐)中标候选人,若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3家时,且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二)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10家的,按其数量的2/3推荐中标候选人(计算结果为小数的,向上进位取整),最多推荐10家。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的异议或投诉成立的,直接取消中标人资格,不再重新评审补充候选人。

第九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会议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因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成员总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人员不足的,可从上级单位或下属单位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有特别要求的,也可邀请与中标候选人无利害关系的外部专家参与定标,外部专家人数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暂估价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模式的,总承包单位可派员参加,但不得超过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组长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

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鼓励采用票决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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