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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资交管办〔2024〕4号

朗读

各区(县、市)、前湾新区、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行为,经研究,我办制定《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行为,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的通知》(浙建〔2023〕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等项目的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应当使用本办法。

(二)其他项目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投标评审价的确定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其他不可竞争费)。

三、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一)投标报价低于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下限的投标人,应当作出其投标报价未低于成本的书面说明,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未低于成本的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均应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范围。

(二)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公式一: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

公式二: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1+次低投标评审价×权重B2+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1-权重B2);

公式三: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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