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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朗读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名委员,2021年度召开了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2020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21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安排的报告》。通过书面征询委员审议的事项有:《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宁波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8个部室,7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99人,其中,在编125人,非在编7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10857家,净增单位8646家;新开户职工40.14万人,净增职工18.60万人;实缴单位61378家,实缴职工186.65万人,缴存额348.3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40%、11.07%、15.70%。2021年末,缴存总额2546.3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85%;缴存余额688.57亿元,同比增长13.23%。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二)提取:2021年,74.78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67.87亿元,同比增长4.29%;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6.90%,比上年减少8.41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1857.7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8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99万笔135.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60%、21.97%。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6万笔68.51亿元,镇海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2万笔10.57亿元,北仑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3万笔19.49亿元,奉化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3万笔3.94亿元,余姚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4万笔9.65亿元,慈溪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2万笔16.53亿元,宁海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8万笔2.73亿元,象山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1万笔3.95亿元。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4.45亿元。其中,市中心31.86亿元,镇海分中心4.62亿元,北仑分中心9.59亿元,奉化分中心1.97亿元,余姚分中心4.30亿元,慈溪分中心7.32亿元,宁海分中心2.40亿元,象山分中心2.39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4.39万笔1239.50亿元,贷款余额637.98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9.52%、12.26%、12.5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2.65%,比上年末减少0.60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0家。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755笔32952.45万元。2021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65474.0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40291.0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1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462笔168880.20万元,当年贴息额17408.75万元。2021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54835笔2958013.60万元,累计贴息105102.89万元,公转商贴息贷款余款1163179.78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1年,未发生购买、兑付、转让、收回(记账式、凭证式)国债等情况,国债余额为零。

(五)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53.27亿元。其中,活期0.37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6.3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36.60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2.65%,比上年末减少0.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215666.63万元,同比增长7.59%。其中,市中心109064.73万元,镇海分中心16428.16万元,北仑分中心31382.32万元,奉化分中心6616.00万元,余姚分中心13330.18万元,慈溪分中心24300.81万元,宁海分中心7287.67万元,象山分中心7256.76万元;存款利息23176.3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92485.75万元,国债利息为零,其他4.5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122799.84万元,同比增长7.02%。其中,市中心59086.60万元,镇海分中心9030.16万元,北仑分中心17999.40万元,奉化分中心4429.92万元,余姚分中心8824.43万元,慈溪分中心14407.68万元,宁海分中心4216.29万元,象山分中心4805.36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96743.74万元,归集手续费1884.6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762.72万元,其他17408.7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92866.79万元,同比增长8.36%。其中,市中心49978.13万元,镇海分中心7398.00万元,北仑分中心13382.92万元,奉化分中心2186.08万元,余姚分中心4505.75万元,慈溪分中心9893.13万元,宁海分中心3071.38万元,象山分中心2451.40万元;增值收益率1.33%,比上年减少0.1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5720.0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962.6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4184.02万元。

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832.82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1441.19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宁波市财政局)17932.12万元,镇海分中心上缴(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2059.35万元,北仑分中心上缴(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4841.28万元,奉化分中心上缴(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204.76万元,余姚分中心上缴(余姚市财政局)1385.85万元,慈溪分中心上缴(慈溪市财政局)3732.15万元,宁海分中心上缴(宁海县财政局)533.33万元,象山分中心上缴(象山县财政局)752.35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529205.09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9969.24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171633.29万元,镇海分中心提取23946.35万元,北仑分中心提取35869.75万元,奉化分中心提取4077.33万元,余姚分中心提取14477.35万元,慈溪分中心提取25676.99万元,宁海分中心提取6735.68万元,象山分中心提取7552.5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7921.18万元,同比增长13.93%。其中,人员经费5043.00万元,公用经费483.62万元,专项经费2394.56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203.9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454.85万元、162.15万元、586.99万元;镇海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98.9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87.17万元、26.69万元、85.08万元;北仑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193.4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880.47万元、94.12万元、1218.90万元(含青年北仑项目经费15.60万元,中央住房保障性补助资金969万元。); 奉化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84.0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29.87万元、40.94万元、113.26万元;余姚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35.4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50.85万元35.25万元、49.37万元;慈溪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24.3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68.41万元、51.12万元、104.85万元;宁海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42.8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25.06万元、41.65万元、76.11万元;象山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738.0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46.32万元、31.70万元、160.0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50.98万元,逾期率0.055‰,其中,市中心0.070‰,镇海分中心为0.003‰,北仑分中心为0.012‰,奉化分中心为零,余姚分中心为0.166‰,慈溪分中心为0.030‰,宁海分中心为0.106‰,象山分中心为0.00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527187.31万元。2021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为零。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3.80%,国有企业占9.08%,城镇集体企业占0.81%,外商投资企业占7.9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5.5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6%,灵活就业人员占0.06%,其他占20.36%;中、低收入占99.03%,高收入占0.9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69%,国有企业占4.29%,城镇集体企业占0.54%,外商投资企业占7.8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1.3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29%,灵活就业人员占0.08%,其他占19.97%;中、低收入占99.77%,高收入占0.2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3.54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6.875%,租赁住房占4.998%,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6.2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150%,出境定居占0.002%,其他占8.220%(主要为失业满五年、非本市户籍职工离职、死亡或宣告死亡、户口迁出本市及个人账户合并等原因的提取)。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5.14%,高收入占4.86%。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74.47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2.34%,比上年末增加0.1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23524.63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1.70%,90-144(含)平方米占70.33%,144平方米以上占7.97%。购买新房占70.64%(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1.18%),购买二手房占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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