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甬建发〔2021〕69号),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盘扣构配件源头管理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或租赁盘扣构配件时,应与生产厂家或租赁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生产厂家或租赁企业除需提供盘扣构配件的产品合格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外,尚需提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质量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原材料性能、外观和工艺、尺寸偏差、构件强度、连接盘承载力)。
施工现场使用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配件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等有关标准要求,且立杆、水平杆等主要构配件上应有清晰的钢印标识(包含但不限于生产厂家、产品型号、用钢规格信息),确保产品来源正规、质量可溯。立杆、水平杆、斜杆及其它构配件表面应热浸镀锌,可调底座和可调撑托表面应浸漆或冷镀锌。
二、强化盘扣构配件进场管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租用(购买)、进场计划、进场验收、抽样送检、日常维护、报废处理等管理制度。盘扣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核对盘扣构配件质量保证资料并留存相关台帐,同时还应严格对盘扣构配件外观质量、外径尺寸、壁厚及主要构配件表面的产品标识等进行检查。钢管的外径、壁厚,以及连接盘厚度不得低于现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规定,并记录盘扣构配件的生产单位和进场数量、规格、时间。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或尺寸、外观质量不合格和未按标准要求留设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明的盘扣构配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工程项目内应按施工单元(单体或单联梁段)划分使用,避免同一施工单元混用不同租赁企业提供或不同厂家生产的盘扣构配件。对不同生产厂家或租赁企业的盘扣构配件,施工单位应制订和落实相应防止交叉混用的管理措施。
三、严格盘扣构配件使用前质量检验检测
进入施工场地的盘扣构配件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后,及时送样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承插型盘扣式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使用管理,严格按抽样批次数量和检测项目要求进行抽样送检,日常巡检时发现变形、锈蚀、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清理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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