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和专家论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5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和专家论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家库和专家论证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专家,是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统建共享、公开透明”方式征集并建设、且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能力,可以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提供专家论证(含咨询、评审,下同)的高级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入库、选用、出库遵循“个人自愿、政府审核,择优录用、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科技研发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 入 库
第五条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齐全、人员结构合理、符合专家论证等工作需要进行设置。
专家库内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和特邀专家。
第六条 普通专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从事专业领域工作8年及以上;
(四)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比较稀缺的消防专业等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五)能熟练使用信息平台开展在线评价论证工作。
第七条 资深专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从事专业领域工作15年及以上;
(四)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能熟练使用信息平台开展在线评价论证工作。
第八条 特邀专家主要是负责特别重大或技术特别复杂的、且是住建部、省建设厅等国家或省级部门专家库内的专家。特邀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和国家级、省级勘察设计大师;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国家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主要审查人员或主编人员、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
(四)进入国家级或省级相关行业专家库的。
第九条 专家库申请以“在线申请为常态、线下申请为例外”为原则;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线下申请。
市住建局每两年公开组织专家入库工作。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进入专家库:
(一)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按专家类别填写推荐(申请)表(见附件1),个人自荐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不包括已退休专家人员);
(二)市住建局组织审查;
(三)向全社会公示;
(四)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管理系统对库内专家实行唯一身份管理,入库专家统一由市住建局办理数字证书,用于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
第十条 特邀专家由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可以通过个人自荐,也可以通过邀请方式加入,但特邀专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信息、履职信息和信用记录等档案信息在保证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系统中有限公开。入库专家拒绝公开的,视为放弃进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并结合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特点,专家库按以下要求进行分类:
(一)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七)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八)绿色建筑性能评定;
(九)超标准、超规范消防专项设计咨询;
(十)其他特殊专业性较强工作;
(十一)其他含政策性、技术性或综合性较强的专家论证内容。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库内专家的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入库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专家库平台申请信息变更,由市住建局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应当由设区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家论证。
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宁海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请”原则,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市住建局根据项目复杂性等综合考虑后,可以授权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省里已下放设区市的除外。
第三章 选用
第十五条 专家在开展专家论证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担任专家组成员,对相关技术内容进行独立论证咨询;
(二)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专家论证期间,根据论证出现的问题,要求组织单位提供相关完整性的资料或踏勘现场;
(四)获取合理的咨询报酬;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在开展专家论证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负责;
(二)对论证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
(三)因健康原因等不能胜任专家论证工作应及时告知;
(四)遵守专家论证工作纪律和要求,保守专家论证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接受市住建局的监督和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抢险、技术交流等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专家开展专家论证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组成员应当不得少于7人:
(一)国家、省、市没有标准依据或需要套用国外标准规范等依据的;
(二)改变原规划性质和使用用途进行改建、扩建的;
(三)超限高层建筑和超大型市政桥梁建设的;
(四)尚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且可能影响结构和消防安全的;
(五)国内外已有禁止使用或行业存在明显争议的,对相关后续影响仍然不确定的;
(六)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广泛讨论论证的。
专家组作出论证意见时,应当不少于专家组成员五分之四以上人数同意后方能通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对专项施工方案,所有专家应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组内资深专家和特邀专家累计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60%,但属于紧急情况或重大风险应急处置的,可以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专家开展专家论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或诱导专家自主作出论证意见,确保专家论证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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