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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用建筑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甬建发〔2022〕114号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政务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宁波市辖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建设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品质,现就在民用建筑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建筑师负责制的概念

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建设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含内地认可的港澳地区建筑师,以下统称首席建筑师)为主导的设计咨询团队(以下简称“建筑师团队”),依托所在的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民用建筑或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建设项目工程全生命周期或部分阶段提供全过程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为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其使用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工作模式。

本指导意见所称首席建筑师是建筑师团队的总负责人,由所在设计企业推荐且注册在本企业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担任,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及建筑产品的总体质量和品质、建成以后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或服务。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通过在民用建筑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从源头上探索构建提升建筑品质、优化营商环境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鼓励设计创新,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建筑文化,加快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国内先进经验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自主申报、择优试点。以民用建筑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为试点,按照建设单位自主申报和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为原则,择优开展试点,从严落实全过程的技术质量控制措施。

——政府推动、市场主导。遵循基本建设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规划、稳步推动,完善顶层设计,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建筑师负责制相关的质量管理、市场规范、职业保险、能力建设等制度体系。

——权责明晰、风险共担。明确首席建筑师和建筑师团队,以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权责关系,以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为基本保险,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等为补充,有效建立人、财、事权保障到位,责、权、利高度统一的风险共担机制。

——小步快跑、逐步迭代。以业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专业协作经验丰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为基础,通过试点,使一批综合组织协调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能在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建筑师人才队伍脱颖而出。

(三)基本目标。通过在民用建筑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组织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研究探索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模式、监管方式、管理手段和工程建设全过程技术和质量控制要点,探索建立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整合建筑师及其团队在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工程设计、专业协同、工程造价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抓好试点项目的落地,引导建设单位采用建筑师负责制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适用范围

(一)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全部纳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15个工作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负面清单以外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及消防水池除外)且功能单一的普通仓库、标准厂房和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二)民用建筑项目推荐纳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每年分别选定2-3个、2023年3月1日后开展土地招拍挂的项目进行试点。试点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申报,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建办保〔2022〕6号),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公共建筑项目不得少于1个。

以设计单位为主导的全过程咨询或工程总承包的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可以优先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社会投资实行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以设计单位主导或担任技术统筹的民用建筑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在签署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协议后,并且内容和要求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的,可纳入试点范围。

四、试点内容

(一)参与规划设计。参与项目前期规划、统筹建筑师团队形成规划方案文件,根据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各专项规划,统筹建筑设计和城市设计的协调统一,在规划阶段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形成合理的书面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确保设计符合规划批准的设计指标要求,满足国家、省、市现行的政策规定和设计标准与规范。

(二)提供策划咨询。参加项目会议,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建筑策划或开发计划的编制服务,对场地进行分析,并汇总各部门的场地分析意见。确认环境与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建筑总体要求、提供项目策划咨询报告、概念性设计方案及设计要求任务书,代理建设单位完成前期报批手续。参与项目初步勘察,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三)主导工程设计。界定管理职责与分工,制定项目的设计阶段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设计阶段工作流程,配备相应资源,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技术配合等服务。综合协调设计咨询团队,统筹幕墙、装饰、景观、照明等专项设计的技术协调和质量管理,完成规划报建和施工图审查,审核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建筑师团队参与设计管理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四)代理招标采购。代理建设单位进行承包商招标管理、或非招标工程的采购管理。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招标采购答疑,审定承包商招标采购合同文本,可以代表建设单位参与评标、清标、定标,提供成本控制,协助建设单位签署合同等服务。承包商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采购。

(五)监督履行合同。在施工阶段代理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合同管理服务,对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咨询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检查、签证、验收、指令、确认付款等方式,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总体指导、优化和协调。负责设计技术交底,签署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确认单,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代理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报批和验收。在竣工交付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辅助调试,组织编制竣工图、建筑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协助完成竣工图文件归档及项目决算。建筑师团队进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并遵循工地实名制要求,保证每月不低于15个工作日的驻场管理,进驻施工现场工作条件由施工单位保障。

(六)提出运维计划。根据建筑使用状况及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要求,提出运营维护计划,开展项目使用后评估服务,提供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品质管理服务。参与制定建筑更新改造、扩建与翻新计划,为实施城市修补、城市更新和生态修复提供设计咨询管理服务。

(七)开展附加服务。包括城市计划、工程勘察、室内全装修设计、标识标牌设计、文物建筑保护设计、公用事业方案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与咨询、绿色建筑设计及其调试及认证、超低能耗建筑设计、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无障碍设施与全龄友好城市建设等。

全生命周期提供服务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内容,鼓励和支持包括以上七个方面内容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分阶段提供服务的应当包括上述第(三)至第(五)项内容。

五、责权利边界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和委托建筑师作为其项目技术及管理的代表,确保建设活动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在与其他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合同中明确建筑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切实保障其权利的有效和完整实施。与建筑师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及时支付建筑师团队合理的工作报酬,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委托建筑师团队,厘清建筑师团队和代建单位的责任、权利、义务边界;也可以授权代建单位委托建筑师团队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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