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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租赁房源申报及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甬建函〔2021〕88号

朗读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各项工作,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20〕10号)等部署要求,现就房屋租赁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业申报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以自有或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

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申报开业。外地住房租赁企业在宁波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宁波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一)申报材料

1、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审核要点

1、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或“房屋租赁”。对于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或不规范,但实际在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的,可以先办理开业申报,并引导企业及时变更经营范围。申报中央财政奖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2、从事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经纪机构备案后即可申报租赁房源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无需开业申报。

二、房源申报

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申报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房源申报分为项目房源申报和分散房源申报。

(一)项目房源申报

项目房源是指住房租赁企业申报的集中式租赁房源。项目房源分为住宅项目和非住宅改建项目。

1、申报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原件。

(2)产权人身份证明原件。

(3)租赁合同等合法权益证明原件(自有房源无需提交)。

(4)测绘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5)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原件(改建项目需要提交)。

(6)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评估报告原件(改建项目需要提交)。

(7)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改建项目需要提交)。

2、审核要点

(1)审核时应审查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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