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功能区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渔业“遏重大”攻坚战,根据《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宁波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21〕28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安全生产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系列决策部署,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打赢“遏重大”攻坚战、提升全民安全素养为重点,全面集中开展理论宣讲、警示教育、宣传报道、应急演练、技能比武、“五进”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安全环境,促进我市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服务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三、活动时间
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部分活动贯穿全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突出农业农村行业特点启动“安全生产月”活动。
四、活动内容
(一)突出活动主题,推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走深走实
1.开展专题集中学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念;“安全生产月”期间要至少召开1次专题学习会。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充分依托“红色根脉”资源,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组织专题学习研讨,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安全生产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2.组织巡回宣传演讲。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设法律法规大讲堂,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开展集中宣讲。通过生产经营主体(船东、船长)自学、系统培训、专题讲座、“周二夜学”等多种方式掀起生产经营主体(船东、船长)、行业监管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学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宁波市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热潮。组建“宣讲团”深入渔港、渔村码头等场所开展巡回宣讲,普及安全知识,传授安全技能。
(二)突出集中宣传,助力“遏重大”攻坚战打赢打好
3.集中宣传经验典型。今年是涉海涉渔领域“遏重大”攻坚年,也是我市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集中攻坚之年,特别是5-7月“平安护航建党百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各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特别是要在各级主流媒体上推出一批深度报道,全面展示责任落实、风险防控、隐患整治、监管执法、基础建设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工作成效,集中总结宣传一批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应用一批好的制度成果,示范引领一批好的先进典型。
4.集中曝光隐患案例。各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集中曝光一批农业(渔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挂牌督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从严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各地要组织开展隐患和违法行为“随手拍”,畅通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渠道,发挥967201举报投诉热线和96119消防举报电话、微信微博等平台作用,鼓励引导广大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5.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各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安全生产月”期间,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强化警示教育,集中展播一批农业(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图版、影音等。要围绕典型事故案例同步策划制作警示教育片,并组织和引导农业(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渔民兄弟进行集中观看、参观展览,吸取事故教训,抓实警示教育。
6.集中宣传风险普查。各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宣讲、张贴海报、悬挂条幅、滚播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推动农业(渔业)生产经营主体(船东、船长)积极配合做好风险普查,常态化更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突出氛围营造,确保“6·16”咨询日系列活动出新出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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