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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甬农发〔2021〕77号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和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贷款支持,继续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2021年贴息方案总体按《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甬农发〔2020〕77号)执行,并结合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绩效,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相关内容

(一)增加条款

减免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费用。对符合贴息条件并通过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50%减免优惠。其中,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基地在本市的粮棉油生产、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

(二)调整条款

1.调整不予贴息范围。在不予贴息范围中,对原“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过其他财政贴息补贴的”,调整为“同笔贷款项目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财政贴息的”。对经营主体将银行贷款资金用于“转贷”的贷款,不予贴息。

2.调整农业龙头企业贴息范围。农业龙头企业的贴息范围仅限于农产品原料收购、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收购农产品且不作为加工原料的市场流通型农业龙头企业、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类农业龙头企业不予贴息。

3.调整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按2020年12月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比例贴息,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的50%比例贴息。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仍按原比例予以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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