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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遴选2021年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通知 〔2021〕21号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实施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年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1〕5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全市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公开遴选工作,请各地及时组织县域内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目标和补贴标准

2021年,全市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2.4万吨,肥料种类包括粉状或颗粒状纯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或生物有机肥。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150元/吨;区县市应结合生产实际,积极申请当地财政配套补贴。

二、遴选条件

(一)供肥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机肥生产企业;

(二)供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须是以本市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并有原料收购协议;

(三)供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须有肥料登记许可,肥料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有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抽样、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肥料质量检测报告,以及详细的使用说明;

(四)供肥企业须有专门的化验室,且具备检测常规技术指标的能力,限量指标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有签订年度委托检测协议;

(五)供肥企业须就补贴肥料的价格和质量等事项签署社会承诺书,要承诺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有机肥实行限价;若一年内累计出现2次质量不合格,自愿接受取消当年财政补贴肥料供肥资格,并列入下年度供应黑名单;

(六)供肥企业须是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条件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肥料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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