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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甬农发〔2020〕111号

朗读

局各处(室)、各下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要求,现将《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8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为规范本局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局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负责人,是指本局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局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局正职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涉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局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正职不能出庭应诉的,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局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委托本局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四条 本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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