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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农保〔2020〕5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作用,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和《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高质量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甬党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保障农业灾后恢复生产、稳定农民收入为目标,稳步推进“扩面、提标、增品”,持续提升农业保险发展质量。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主体自愿”原则,兼顾当前实际和长远发展,大力培育农业保险承保市场,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公开竞争机制。坚持公平、普惠、共享原则,进一步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力争实现愿保尽保。坚持先保基本、兼顾其他原则,探索开展粮食、生猪、蔬菜等重要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收益保险,切实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开发高投入高收益农产品“政策性保险+商业附加保险”或纯商业保险,健全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统筹开展基础险种与创新性险种开发,确保平稳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十四五”末,高质量建成基础完备、结构完整、功能完善、运行规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逐步从“保成本”向“保收益”转变,进一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风险保障需求,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稳定器”作用,全市种植业、林特业生产规模1万亩以上、畜禽养殖规模3万只(头、羽)以上、淡水养殖5000亩以上、海域滩涂养殖3万亩以上以及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手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的乡村产业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全覆盖,水稻等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5%、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1100元/人。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历史和当前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服务能力、竞争水平,继续坚持以共保经营为主、各保险机构独立运行为辅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共保经营主体继续经营原有9个中央农业险种和25个市级农业特色险种,原则上不再扩大经营范围。鼓励有序竞争,对新推出的其他农业险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要求,逐步采用“谁研究开发、谁优先经营”或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机构,提高农业保险机构开发新险种的积极性,进一步营造平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各经营机构服务网络,提升服务能力和竞争水平,为最终全面实现农业保险市场公开竞争创造必要条件。

(二)统筹整合农业保险资金。统筹整合原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渔业保险专项资金,优先确保“米袋子”“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产业得到有效保障。综合平衡种植业、林特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服务业、休闲农业及乡村手工业等乡村产业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体现财政在农业保险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坚持以“保基础、保成本、保大灾”为底线,不断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着力构建乡村产业全覆盖的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对农业保险尚未覆盖的农业产业,加大险种开发力度,确保有一定规模存量的农业产业实现险种全覆盖。合理确定不同产业的投保方式,对小农户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体进行投保,提高小农户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

(四)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坚持先保重要农产品产业,再保其他产业,坚持先保成本、再保收益,“十四五”期间重点推出水稻、小麦等“米袋子”以及肉、蛋、奶、鱼、菜、果等“菜篮子”产业“完全成本+收益”保险。完全成本涵盖投入品成本、物化劳动成本以及耕地地租成本,原则上收益保障控制在完全成本的10%以内。合理确定保费分摊比例,成本保险部分财政补助水平仍按原标准执行,收益保险部分市级财政保费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5%。对精品果蔬、特色养殖等高投入高收益产业,在提供相同或类似产业保险险种基础上,积极推出“政策性保险+商业附加保险”险种,或者开发纯商业险种。对商业保险部分,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对保费进行补助,但在试点推进阶段,可以安排最高不超过保费10%的补助。

(五)鼓励创新险种开发。针对部分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气候变化影响对农业生产大以及水产养殖等保险定损理赔难等状况,鼓励开发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统筹考虑行业重要性、成本以及收益等因素,平衡相关产业财政补助水平,原则上创新性险种与基础险种的市级财政补助水平基本一致,市级财政补助不超过创新险种保费的25%。鼓励开发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三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以及活体畜禽等农产品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不断扩展农业保险作用。建立“政银保企”联动合作机制,开展农业保险保单抵押融资,通过保险增强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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