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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工作方案 甬农发〔2020〕37号

朗读

为加快推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促进我市农业的转型升级,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规模种粮补贴,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二、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补贴对象。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补贴对象原则上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单或售粮卡保持一致。

(二)补贴标准。按大(小)麦或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补贴,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60元。下列种植的大(小)麦或水稻面积不列入补贴范围:

1.与经济作物间作套种的;

2.实行种养结合以养殖为主的;

3.农户之间联合申报的;

4.土地季节性流转后所种植的;

5.农户之间自发进行土地流转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未经过镇(乡、街道)鉴证的;

6.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名义申报后,再纳入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其他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内重复申报的。

三、操作程序

(一)申报对象申请。先由镇(乡、街道)组织各村开展新型粮食经营主体调查摸底工作,然后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告知相关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向村经济合作社按季提出补贴申请。申报对象提出申请时须提供土地经营权证明(包括承包权证、流转合同、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填写《2020年宁波市规模种粮补贴申请表》。农户之间自发订立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经过镇(乡、街道)鉴证。

(二)村级确认与公示。各村先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证明进行面积核对,在完成申报资格确认后上墙公示申报对象的土地经营面积及来源,再按季对申报对象各季麦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确认、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跨村经营土地的申报对象,如经营土地合计面积在50亩以上,不管单个村经营土地面积是否达到50亩,均需在各个土地所在村公示,并注明其他村经营土地及种植面积情况。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级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村经济合作社盖章后,上报到所在镇(乡、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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