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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甬农发〔2019〕235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以及《宁波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市、县两级财政局负责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提出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及评价等。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再作调整。

第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市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统计汇总等。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做好绩效自评。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对相关部门有统筹资金投入的项目要优先安排。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农业“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市农田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市、县两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分担比例不低于20%。项目建设年度亩均投入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鼓励县级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投入标准。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的投入机制,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以筹资投劳进行投入。政府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以直接补助方式为主,也可采取先建后补、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增加农田建设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资金;

(二)市级财政资金;

(三)区县(市)财政资金;

(四)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自筹资金;

(五)社会资本;

(六)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主要是指招标代理、勘测、设计、工程预决算及审核审计、项目审计等费用。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区县(市)年度建设任务,按亩均投入标准计算资金额度进行分配。

区县(市)年度建设任务依据市2011-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任务、区县(市)耕地面积、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分配计划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区县(市)。项目招投标时因中标标的下浮所产生的节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项目区内农田建设,由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全面完工后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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