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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引导和鼓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减免租金共渡难关的指导意见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社区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精神,现就引导和鼓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自愿适度、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承租农村集体资产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等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减免对象和减免标准

承租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同),可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减免租金申请,减免期限、减免标准、减免方式等相关事项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民主决策决定。减免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对疫情之前存在集体租金欠缴的承租方,原则上应先完成清缴,再纳入此次减免范围。

二、减免程序

(一)提出申请。承租方提出减免申请、说明减免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中小企业证明材料、流转租赁合同等。

(二)征求意见。疫情期间村级集体资产租金减免方案(草案)经董事会审核商定后,及时向本社股东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

(三)审议公示。租金减免方案(草案)经公示征求意见后,董事会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报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因疫情期间不宜集聚开会,股东(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可采用手机短信、微信或其他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通过村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号、电视、网站等方式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租金减免方案执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

三、加强疫情期间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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