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局,功能区分局:
为顺利推进全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16号)要求,现将《宁波市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组织实施。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宁波市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精神,为顺利推进我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确保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按照国家总局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到2017年12月31日,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通过实施《规范》,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医疗器械生产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
二、工作措施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规范》的实施
截止2015年9月,全市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30家,其中:20家(含5家仅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已通过2009年版《规范》或《IVD细则》检查,10家企业(含6家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未通过《规范》检查。
1.对4家已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但未通过《规范》检查的生产企业,市局将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做好政策引导和督促工作,力争在2015年12月底前,全部通过《规范》检查。
2.对20家已通过2009年版《规范》或《IVD细则》检查的生产企业和其他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将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电子版和纸质资料(见附件2),上报市局医疗器械处(电子版发至:853855384@qq.com;纸质资料邮寄至:宁波市和济街69号),由市局统一上报省药品认证中心。逾期未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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