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构建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省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常态下理财治税的改革方向,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进一步落实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地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二)基本原则
1.合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其中,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区县(市)负责,跨区县(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与区县(市)共同负责。
2.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综合考虑行政效率和成本,结合各地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以及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区县(市)财政事权。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条件下,市级财政事权可按程序委托区县(市)办理。
3.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适宜由市级承担的财政事权要上划,加强市级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适宜由区县(市)承担的财政事权要下放,保证区县(市)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要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各自承担的职责,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区县(市)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区县(市)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工作。
4.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地政府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与区县(市)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划分
1.明确市级财政事权。在中央、省授权的市以下财政事权范围内,明确界定市级财政事权,适度加强市级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直接行使,确需委托区县(市)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区县(市)行使,并通过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予以明确。对市级委托区县(市)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区县(市)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将全市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布局与转型升级、重大科技专项攻关、全市性重大疾病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体现市级调控职能、保障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进一步提高全市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
2.保障区县(市)履行财政事权。强化区县(市)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区县(市)提供更为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在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和支出标准内,赋予区县(市)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履行财政事权,调动和发挥区县(市)政府的积极性,更好满足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行使,市级根据中央、省关于地方履行财政事权的有关规定,对区县(市)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
将社会治安、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区县(市)财政事权。
3.规范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按照财政事权的属性和划分原则,明确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逐步减少并规范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和区县(市)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和交叉重叠。
将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粮食安全、市内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体现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跨区域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4.建立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央、省各领域改革进程及财政事权划分情况,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动态调整财政事权划分相关内容。对因中央、省改革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发生变化的,按照中央、省规定及时调整;对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造成现行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事项,要根据中央、省、市改革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地政府财力情况,做好统筹划分,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事项明确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划分。
(二)完善市与区县(市)支出责任划分
1.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区县(市)安排配套资金。市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区县(市)行使,要通过市级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区县(市)的财政事权,由区县(市)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区县(市)政府在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区县(市)财政事权如委托市级机构行使,区县(市)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区县(市)政府不得擅自调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基本民生支出政策,确需调整的,需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3.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要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市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义务教育、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根据中央、省、市制定的统一标准,由市与区县(市)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市内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市与区县(市)按比例或市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和区县(市)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市和区县(市)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区县(市)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和区县(市)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上述市与区县(市)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市与区县(市)按比例分别筹集相应资金。
三、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职责分工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对本部门现行职责范围内的事权进行细化梳理,结合我市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本部门所涉及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配合制定或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以及上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程,制定与所辖乡镇(街道)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组织推动改革工作。
(二)时间安排
根据中央、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1.2019年:全面启动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重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重大科技平台、跨区域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城市建设维护等领域的划分改革。
2.2020~2021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体系。督促区县(市)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本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落实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各项任务。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分阶段改革工作目标任务并进行分解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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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构建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省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常态下理财治税的改革方向,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进一步落实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地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二)基本原则
1.合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其中,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区县(市)负责,跨区县(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与区县(市)共同负责。
2.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综合考虑行政效率和成本,结合各地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以及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区县(市)财政事权。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条件下,市级财政事权可按程序委托区县(市)办理。
3.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适宜由市级承担的财政事权要上划,加强市级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适宜由区县(市)承担的财政事权要下放,保证区县(市)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要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市)各自承担的职责,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区县(市)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区县(市)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工作。
4.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地政府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与区县(市)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划分
1.明确市级财政事权。在中央、省授权的市以下财政事权范围内,明确界定市级财政事权,适度加强市级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直接行使,确需委托区县(市)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区县(市)行使,并通过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予以明确。对市级委托区县(市)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区县(市)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将全市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布局与转型升级、重大科技专项攻关、全市性重大疾病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体现市级调控职能、保障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进一步提高全市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
2.保障区县(市)履行财政事权。强化区县(市)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区县(市)提供更为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在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和支出标准内,赋予区县(市)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履行财政事权,调动和发挥区县(市)政府的积极性,更好满足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行使,市级根据中央、省关于地方履行财政事权的有关规定,对区县(市)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
将社会治安、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区县(市)财政事权。
3.规范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按照财政事权的属性和划分原则,明确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逐步减少并规范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和区县(市)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和交叉重叠。
将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粮食安全、市内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体现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跨区域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4.建立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央、省各领域改革进程及财政事权划分情况,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动态调整财政事权划分相关内容。对因中央、省改革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发生变化的,按照中央、省规定及时调整;对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造成现行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事项,要根据中央、省、市改革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地政府财力情况,做好统筹划分,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事项明确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划分。
(二)完善市与区县(市)支出责任划分
1.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区县(市)安排配套资金。市级财政事权如委托区县(市)行使,要通过市级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区县(市)的财政事权,由区县(市)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区县(市)政府在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区县(市)财政事权如委托市级机构行使,区县(市)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区县(市)政府不得擅自调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基本民生支出政策,确需调整的,需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3.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要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市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义务教育、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根据中央、省、市制定的统一标准,由市与区县(市)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市内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市与区县(市)按比例或市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和区县(市)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市和区县(市)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区县(市)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和区县(市)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上述市与区县(市)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市与区县(市)按比例分别筹集相应资金。
三、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职责分工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对本部门现行职责范围内的事权进行细化梳理,结合我市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本部门所涉及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配合制定或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以及上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程,制定与所辖乡镇(街道)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组织推动改革工作。
(二)时间安排
根据中央、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1.2019年:全面启动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重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重大科技平台、跨区域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城市建设维护等领域的划分改革。
2.2020~2021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体系。督促区县(市)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本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落实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各项任务。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分阶段改革工作目标任务并进行分解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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