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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9〕52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6日

宁波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08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3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市)政府对市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于次年一季度对县级政府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结合生态退耕、灾毁耕地、异地调剂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补充耕地国家和省级、市级统筹等情况,对各区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区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市土地变更调查和专项调查提供的各区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以及标准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管监测,每年12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考核部门依据全市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取抽样调查与卫星遥感监测相结合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标准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检查各区县(市)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标准农田占补(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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