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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激发企业等主体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积极性,现将《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5日
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2号)等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为“评价实施单位”)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园区职工进行技能评价,由各级人社部门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方法。
第三条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要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依据国家职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的考核方式,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由所在地人社部门指导监督,在甬省部属单位的自主评价工作由市人社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设有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考评人员等),能够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与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 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行业协会(学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我市登记且在本区域范围内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
(二)设有职业培训工作经验,具备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所需的专家队伍,能提供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 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园区自主评价由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产业园区管委会为区县(市)行政派出机构,产业园区内所属企业开展的自主评价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相对集中,且在我市范围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二)设有负责职业培训工作的专门部门,具备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所需的专家队伍,能提供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第八条 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
(一)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我市人社部门可以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除外;
(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部分专项能力;
(三)一般企业可实施高级工(三级)及以下的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省市两级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领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可实施技师(二级)及以下的职业资格等级鉴定。行业协会(学会)、产业园区实施评价的职业资格等级,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或等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员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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