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0〕13号)精神,结合综合减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综合减负医疗费的范围界定及补助待遇
综合减负的医疗费是指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包括应急记账、院外检查治疗、处方购药)发生的并在医保年度内结报归集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后,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其中3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补助80%,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补助90%。
二、综合减负对象信息采集、审核与发布
(一)医保年度结束后,市级医保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上一医保年度的综合减负医疗费进行统计,生成符合综合减负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综合减负人员)信息库。
(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医疗费用审核。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综合减负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25日前确定综合减负人员名单。
(三)市级医保信息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定的综合减负人员信息上传至医保业务操作系统,供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查询。同时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zjnb.lss.gov.cn)、电话语音查询系统、触摸屏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供参保人员查询。
(四)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综合减负工作信息及综合减负信息查询渠道。
三、综合减负金额划入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1日将综合减负金额划入综合减负人员的历年个人账户。
划入历年个人账户的综合减负补助金额,可以在就医时按规定抵扣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也可以提取现金。
四、登记和提取
(一)可现金提取的金额为综合减负补助金额减去现金提取登记前已被抵扣使用的金额,即提取额度不大于划入历年个人账户中的综合减负补助金额。
(二)需要提取综合减负金额的参保人员,可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宁波大市范围内,下同)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本人工商银行存折(卡)、医保证历本、身份证。本人无工商银行存折(卡)的,可持医保证历本、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开立新存折(卡)后再登记。代办登记手续的,还应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
(三)需要提取综合减负金额的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工商银行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银行账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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