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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粮食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提高粮食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

中央、省关于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牢牢把握稳粮增收这个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基础,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区县(市)长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切实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地,坚定不移抓好粮食生产,全力以赴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紧紧围绕稳定产能、提质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科技进步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狠抓措施责任落实,确保我市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农业强市夯实基础。

二、加大投入,继续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一)继续实行规模种粮补贴,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各地要从当地粮食生产实际出发,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流转机制创新、项目示范带动,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把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与为散户种粮提供优质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促进粮食产销全产业链发展、全价值链提升。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按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100元的补贴,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50元。

(二)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价外补贴标准保持不变。严格执行省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其中甬优系列籼粳杂交水稻最低收购价介于晚籼稻和晚粳稻之间。引导农民种植优质粮食品种,鼓励各地开展优质优价收购试点,实行市场定价机制。严格落实粮食订单政策,稳定订单数量,规范操作程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市内种植户生产的早稻和小麦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补贴23元,中晚稻为每50公斤补贴15元。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农户继续实行价外加价政策,杂交稻种子收购价外补贴为每50公斤90元。市、区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稻麦和市、区县(市)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稻麦种子,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对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同级财政给予贴息。

(三)继续实行种粮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补贴标准早稻每50公斤补贴8元,小麦每50公斤补贴7元,中晚稻每50公斤补贴5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各50%比例承担。收购结束后,粮食部门要及时将种粮大户实际订单收购数量提供给当地农业部门,由各区县(市)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进行审核,并经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后发放。对订单生产粮食种子的大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收购环节补贴,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补贴25元。市、区县(市)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稻麦种子,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粮食政策性保险政策保持稳定。

 (四)实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优质耕地保护,把最优质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永续利用,着力推动“藏粮于地”。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落实。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补贴等促进耕地地力提升项目,遏制耕地质量下降趋势,提升耕地质量,打造良田沃土。

三、突出重点,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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