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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遴选2022年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实施化肥定额制,减少不合理化肥投入,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农产品品质,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农村发展专项指导性任务资金的通知》(甬财农〔2022〕398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2年全市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遴选工作,请各地及时组织县域内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目标和补贴标准

2022年,全市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2.16万吨,肥料种类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150元/吨;各区(县、市)应结合生产实际,积极申请当地财政配套补贴。

二、申报条件

(一)供肥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机肥生产企业;

(二)供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须以本市畜禽粪便等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不得含有存在安全风险的污泥、垃圾等)、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商品化有机肥料产品;

(三)供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须取得肥料登记许可,肥料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有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抽样、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肥料质量检测报告,以及详细的使用说明;

(四)供肥企业须有专门的化验室,且至少具备检测水分、pH等常规技术指标的能力;限量指标检测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签订年度委托检测协议;

(五)供肥企业须组织制度健全,质量管理规范,生产条件和经营状况良好,并建立完善原料采购、供销等台账。

三、肥料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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