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310元/月·人调整为132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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