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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民发〔2023〕126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先行和“人人慈善标杆区”建设,特制定《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助力“人人慈善标杆区”建设和共同富裕先行,参照《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宁波市慈善事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引导和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示范引导、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高效。

第四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包括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地区激励、慈善组织激励等。

(一)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地区激励。对年度慈善组织数量增长快、慈善信托单数多且规模大、慈善领域助力共富先行成效显著的区(县、市)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慈善组织的培育孵化、慈善领域共富同行项目、慈善专门人才培养、慈善基地建设、慈善空间营造、慈善文化推广、慈善应用场景建设等。

(二)慈善组织激励。对组织管理规范、信息公开及时、引领带动作用强、资金募集数量多的慈善组织,以及合作参与政府重点工作、民生实事且成效显著的慈善组织项目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慈善组织人员培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空间营造等自身发展、慈善文化推广、项目实施补助、扶持其他慈善组织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

第三章  引导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市民政局公开发布引导资金申报公告,明确申报具体事项及要求。慈善组织根据发布的公告进行申报,填写申报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民政局。

第七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慈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2.具有独立健全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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