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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机构管理的通知 甬民发〔2023〕104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养老机构管理,切实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集中供养定点机构。各区(县、市)根据实际,综合分析经济社会文化因素,按照“一域一院”的方式,在毗邻数个乡镇(街道)区域内,选择确定一家硬件基础设置好、管理规范的养老机构作为特困集中供养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精障特困对象应该托养到政府部门认定的专业精神病医疗机构或者专门福利机构。定点机构应当为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二级及以上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确有必要选择民办养老机构的,属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国家二级以上民办养老机构承担特困供养机构职能。定点机构名单确定后,应通过属地政府(民政)官网、社区公告栏等及时向社会公示。

定点机构应当强化社会公益属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不得降低对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标准和服务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剥夺特困人员的应有权益。定点机构存在供养不规范、服务不到位问题,并严重侵害集中供养人员合法权益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解除供养服务协议,民政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根据供养服务机构护理成本综合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定点机构运转经费,单独安排预算。乡镇(街道)将辖区户籍特困人员转送本辖区之外定点机构的,应根据特困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年一定标准支付相应费用给定点机构,用于保障机构必要运转。

二、规范特困人员进退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都要落实专人,负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服务监管等事务,动态掌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信息。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特困供养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有质量的照料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定点机构应即时将情况报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区(县、市)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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