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按照《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甬政办发〔2023〕3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拟对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于相关政策实施(2023年8月5日至2026年5月20日)以来牵头申请并获立项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课题,开展项目资金配套补助经费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和范围
申请主体须为在我市独立注册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本批次配套补助申请对应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2023年8月5日(含)后提交申请,且在2026年5月20日(含)前获批立项;项目来源仅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申请单位需为上述项目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的牵头(第一承担)单位,或虽未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但为立项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承担单位(排名第一)。
若存在国家经费被收回的情形,市级配套补助经费将同步追回。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专项“部市联动”项目,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补助资金需专项用于自主研究使用。
二、工作流程
1.申报填报。配套补助实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5月21日12:00至6月1日17:00。申请人登录“宁波科技大脑”,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新用户需先完成注册),上传相关附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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