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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宁波市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及2023年度第一批到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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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宁波市第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及2023年度第一批认定到期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认定及复核对象

1.认定对象:自愿申报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宁波市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

2.复核对象:经《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3〕78号)公布认定的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详细名单另发)。

3.对于已成为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不再受理认定。

4.认定及复核企业,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见附件1)。

(二)认定及复核条件

1.认定企业:符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明确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2)。其中,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计算方式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3)。

2.复核企业:参照《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明确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4)执行。

3.其他合规性要求: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如企业存在数据造假情况,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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