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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甬经信信安〔2012〕148号

朗读

各县(市)区、“四区二岛”信息化主管部门,住建局,规划(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光网和无线城市建设,为智慧城市和“三网融合”提供良好的基础网络支撑,切实维护广大用户自主选择网络通信业务的权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工信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工信部等7部委《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市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和协调机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通信管理局、宁波电信、宁波移动、宁波联通、宁波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等单位,成立市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有关事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网络基础设施改造,按共建共享原则,实行一家网络运营企业改造,多家网络运营企业共用。改造成本由各家网络运营企业分摊,使用权多家网络运营企业共同拥有。

三、新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按共建共享原则,与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市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有关工作。各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论证、初步设计会审、联合交付检查中有关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相应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转售(租)网络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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