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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经信产数〔2025〕55号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省经信厅《未来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实施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加速构建国家、省、市三级智能制造梯队,完善智能工厂建设、评定、管理、服务全流程工作机制,我局编制了《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6日

 

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省经信厅《未来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智能工厂通过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推动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开展业务模式和企业形态创新,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的综合优化和效率、效益全面提升。智能工厂从低到高分为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新一代数字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方向,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以项目建设为重要抓手。鼓励企业迭代实施“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现更高数字化水平,建设更高层级智能工厂。

第五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标准的制定发布,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推荐、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培育推荐等工作。各区(县、市)、各管委会经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经信部门”)负责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审核、评定和推荐,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初审推荐、基础级智能工厂企业自建自评的指导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评定依据为《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附件1)。市经信局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结合宁波市实际,适时更新。

第七条  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2次,具体时间以市经信局正式通知为准。区级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工商注册地原则自愿申请评定。区级经信部门可视情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培训。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具体的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报书(申报格式见附件2),并提交至区级经信部门。

(二)各地评审。区级经信部门根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组织项目评审。评审方式可采取实地考察、企业路演等方式。

(三)各地推荐。区级经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符合市级数字化车间项目[评审得分在40分(含)以上]、市级智能工厂项目[评审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且必需指标得分达到15分(含)以上]建设要求的项目名单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行文推荐时需列明评审得分。

(四)名单公布。市经信局对区级经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予以公布。  

第八条  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企业评定工作,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申报文件为准。先进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工作,根据省经信厅发布的申报文件为准。企业申报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原则上需纳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库,市经信局参照省经信厅相关标准择优推荐。

 

第三章  企业动态管理

第九条 优先支持按照《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办法》评定达到数字化等级二级、或获评市级数字化车间项目的企业,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建设;在省市经信部门的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区级经信部门常态化组织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审核工作。

优先支持数字化等级评定结果达到三级及以上、或获评市级智能工厂项目的企业,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建设。市经信局按照智能工厂培育梯度,分别从列入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智能工厂名单的企业中逐级推荐申报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相关项目申报资格:

1.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或在评定时与评定专家串通作弊,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干扰评定公平性行为的;

3.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或违法行为的;

4.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或抽查核验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相关的失信行为主体纳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鼓励各地对企业实施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获评先进级及以上智能工厂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度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可酌情参考本办法执行。

 

附件:1.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

             2.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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