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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省经信厅《未来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实施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加速构建国家、省、市三级智能制造梯队,完善智能工厂建设、评定、管理、服务全流程工作机制,我局编制了《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数字经济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6日
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工信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省经信厅《未来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智能工厂通过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推动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开展业务模式和企业形态创新,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的综合优化和效率、效益全面提升。智能工厂从低到高分为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新一代数字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方向,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以项目建设为重要抓手。鼓励企业迭代实施“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现更高数字化水平,建设更高层级智能工厂。
第五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标准的制定发布,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推荐、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培育推荐等工作。各区(县、市)、各管委会经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经信部门”)负责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审核、评定和推荐,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初审推荐、基础级智能工厂企业自建自评的指导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评定依据为《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附件1)。市经信局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结合宁波市实际,适时更新。
第七条 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2次,具体时间以市经信局正式通知为准。区级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工商注册地原则自愿申请评定。区级经信部门可视情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培训。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具体的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报书(申报格式见附件2),并提交至区级经信部门。
(二)各地评审。区级经信部门根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组织项目评审。评审方式可采取实地考察、企业路演等方式。
(三)各地推荐。区级经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符合市级数字化车间项目[评审得分在40分(含)以上]、市级智能工厂项目[评审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且必需指标得分达到15分(含)以上]建设要求的项目名单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行文推荐时需列明评审得分。
(四)名单公布。市经信局对区级经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予以公布。
第八条 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企业评定工作,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申报文件为准。先进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工作,根据省经信厅发布的申报文件为准。企业申报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原则上需纳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库,市经信局参照省经信厅相关标准择优推荐。
第三章 企业动态管理
第九条 优先支持按照《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办法》评定达到数字化等级二级、或获评市级数字化车间项目的企业,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建设;在省市经信部门的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区级经信部门常态化组织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审核工作。
优先支持数字化等级评定结果达到三级及以上、或获评市级智能工厂项目的企业,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建设。市经信局按照智能工厂培育梯度,分别从列入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智能工厂名单的企业中逐级推荐申报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相关项目申报资格:
1.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或在评定时与评定专家串通作弊,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干扰评定公平性行为的;
3.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或违法行为的;
4.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或抽查核验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相关的失信行为主体纳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鼓励各地对企业实施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获评先进级及以上智能工厂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度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可酌情参考本办法执行。
附件:1.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
2.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申报书
附件1
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申请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依法经营,信用状况良好的工业企业,具有部署实施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并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二)项目应具有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大、示范作用强等特征,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愿意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且列入智能工厂项目计划库(入库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index/policyLibrary?id=7)。
二、评价指标
包括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运营管理数字化、数字化保障、综合绩效、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6类17项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智能工厂项目需满足必需指标得分15分(含)以上。
(一)数字化设计(合计10分)
1.应用CAD等软件或相关配方设计软件(2分)
2.应用仿真分析软件对产品结构、工艺等进行仿真分析(4分);
3.应用PDM/PLM/CAPP或相关研发管理系统,开展产品数据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4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二)智能化生产(合计50分)
4.应用了MES/MOM系统进行生产管控(根据提供的技术协议中功能模块进行评分,多选,合计30分)
(1)生产计划调度(6分);
(2)生产派工与报工(6分);
(3)生产执行过程监控与可视化(含在线监造)(6分);
(4)质量管理与追溯(6分);
(5)设备机联与可视化监控及运维管理(6分)。
5.应用APS系统实现高级排产(6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6.物流仓储数字化(根据提供的技术协议中功能模块进行评分,多选,合计10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1)应用了条码、二维码、射频识别(RFID)等技术(3分);
(2)应用了仓储管理系统(WMS)(4分);
(3)应用了AGV等智能物流装备(3分)。
7.绿数融合水平(根据提供的技术协议中功能模块进行评分,多选,合计4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1)应用了能源管理系统软件,或设备运行过程中研发或应用了节能优化策略或控制系统(2分);
(2)应用了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软件(2分)。
(三)运营管理数字化(合计16分)
8.应用了ERP系统(根据提供的技术协议中功能模块进行评分,多选,合计6分)
(1)财务模块(1分);
(2)采购模块(1分);
(3)销售模块(1分);
(4)生产模块(1分);
(5)仓库模块(1分);
(6)质量模块(1分)。
9.应用了SRM/SCM系统软件实现了采购(供应链)数字化(2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10.应用了CRM系统软件实现了客户(销售)管理数字化(2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11.应用了OA、HR等办公人事系统提高行政管理水平(2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12.实现生产与经营数据互通共享,生产与经营协同管控(4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四)数字化保障(11分)
13.制定了企业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组建了数字化团队(2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14.采用了有线、无线等网络,覆盖生产全部区域(3分)。
15.项目应用了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专用设备、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等智能装备,项目设备数控化率不低于75%,设备联网率不低于70%。(6分)。
(五)综合绩效(指标基准值为20%,每个指标1分,最高8分)
16.在生产效率提升、运营成本下降、产品不良品率下降、设备综合利用率提升、产品开发周期缩短、库存周转率提升、供应商准时交付率提升、订单准时交付率提升、能源利用率提升等方面取得综合效益。
(六)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最高5分)
17.应用了以下新一代信息技术(根据提供的技术协议进行评分,多选,最高5分)
(1)数字孪生(1分);
(2)人工智能(1分);
(3)区块链(1分);
(4)5G(1分);
(5)云计算(1分);
(6)大数据(1分)。
附件2
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申报单位: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手机)
年 月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公司声明,本公司所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行为,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三年内不得申报智能制造领域相关项目),本公司都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实施情况
参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从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运营管理数字化、数字化保障、综合绩效、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等评价指标,以精炼的文字、清晰的图片或截图等形式描述项目数字化建设实际内容,作为数字化水平的佐证材料。
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技术协议(含各功能模块)、系统应用的页面截图、设备(含计算机硬件)设施照片、设备清单(含数控化率和联网率计算)、盖章的制度文件、综合绩效的文字说明及计算过程等。
三、项目附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项目联合单位协议
项目联合单位协议。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省经信厅《未来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实施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加速构建国家、省、市三级智能制造梯队,完善智能工厂建设、评定、管理、服务全流程工作机制,我局编制了《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数字经济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6日
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工信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省经信厅《未来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智能工厂通过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推动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开展业务模式和企业形态创新,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的综合优化和效率、效益全面提升。智能工厂从低到高分为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新一代数字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方向,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以项目建设为重要抓手。鼓励企业迭代实施“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现更高数字化水平,建设更高层级智能工厂。
第五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宁波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标准的制定发布,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推荐、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培育推荐等工作。各区(县、市)、各管委会经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经信部门”)负责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审核、评定和推荐,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初审推荐、基础级智能工厂企业自建自评的指导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评定依据为《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附件1)。市经信局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结合宁波市实际,适时更新。
第七条 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2次,具体时间以市经信局正式通知为准。区级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工商注册地原则自愿申请评定。区级经信部门可视情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培训。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具体的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报书(申报格式见附件2),并提交至区级经信部门。
(二)各地评审。区级经信部门根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组织项目评审。评审方式可采取实地考察、企业路演等方式。
(三)各地推荐。区级经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符合市级数字化车间项目[评审得分在40分(含)以上]、市级智能工厂项目[评审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且必需指标得分达到15分(含)以上]建设要求的项目名单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行文推荐时需列明评审得分。
(四)名单公布。市经信局对区级经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予以公布。
第八条 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企业评定工作,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申报文件为准。先进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工作,根据省经信厅发布的申报文件为准。企业申报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原则上需纳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库,市经信局参照省经信厅相关标准择优推荐。
第三章 企业动态管理
第九条 优先支持按照《宁波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等级评价办法》评定达到数字化等级二级、或获评市级数字化车间项目的企业,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建设;在省市经信部门的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区级经信部门常态化组织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审核工作。
优先支持数字化等级评定结果达到三级及以上、或获评市级智能工厂项目的企业,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建设。市经信局按照智能工厂培育梯度,分别从列入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智能工厂名单的企业中逐级推荐申报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相关项目申报资格:
1.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或在评定时与评定专家串通作弊,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干扰评定公平性行为的;
3.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或违法行为的;
4.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或抽查核验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相关的失信行为主体纳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鼓励各地对企业实施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获评先进级及以上智能工厂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度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可酌情参考本办法执行。
附件:1.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
2.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申报书
附件1
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申请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依法经营,信用状况良好的工业企业,具有部署实施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并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二)项目应具有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大、示范作用强等特征,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愿意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且列入智能工厂项目计划库(入库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index/policyLibrary?id=7)。
二、评价指标
包括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运营管理数字化、数字化保障、综合绩效、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6类17项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智能工厂项目需满足必需指标得分15分(含)以上。
(一)数字化设计(合计10分)
1.应用CAD等软件或相关配方设计软件(2分)
2.应用仿真分析软件对产品结构、工艺等进行仿真分析(4分);
3.应用PDM/PLM/CAPP或相关研发管理系统,开展产品数据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4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二)智能化生产(合计50分)
4.应用了MES/MOM系统进行生产管控(根据提供的技术协议中功能模块进行评分,多选,合计30分)
(1)生产计划调度(6分);
(2)生产派工与报工(6分);
(3)生产执行过程监控与可视化(含在线监造)(6分);
(4)质量管理与追溯(6分);
(5)设备机联与可视化监控及运维管理(6分)。
5.应用APS系统实现高级排产(6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6.物流仓储数字化(根据提供的技术协议中功能模块进行评分,多选,合计10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1)应用了条码、二维码、射频识别(RFID)等技术(3分);
(2)应用了仓储管理系统(WMS)(4分);
(3)应用了AGV等智能物流装备(3分)。
7.绿数融合水平(根据提供的技术协议中功能模块进行评分,多选,合计4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1)应用了能源管理系统软件,或设备运行过程中研发或应用了节能优化策略或控制系统(2分);
(2)应用了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软件(2分)。
(三)运营管理数字化(合计16分)
8.应用了ERP系统(根据提供的技术协议中功能模块进行评分,多选,合计6分)
(1)财务模块(1分);
(2)采购模块(1分);
(3)销售模块(1分);
(4)生产模块(1分);
(5)仓库模块(1分);
(6)质量模块(1分)。
9.应用了SRM/SCM系统软件实现了采购(供应链)数字化(2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10.应用了CRM系统软件实现了客户(销售)管理数字化(2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11.应用了OA、HR等办公人事系统提高行政管理水平(2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12.实现生产与经营数据互通共享,生产与经营协同管控(4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四)数字化保障(11分)
13.制定了企业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组建了数字化团队(2分,该指标为智能工厂项目必需项)。
14.采用了有线、无线等网络,覆盖生产全部区域(3分)。
15.项目应用了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专用设备、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等智能装备,项目设备数控化率不低于75%,设备联网率不低于70%。(6分)。
(五)综合绩效(指标基准值为20%,每个指标1分,最高8分)
16.在生产效率提升、运营成本下降、产品不良品率下降、设备综合利用率提升、产品开发周期缩短、库存周转率提升、供应商准时交付率提升、订单准时交付率提升、能源利用率提升等方面取得综合效益。
(六)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最高5分)
17.应用了以下新一代信息技术(根据提供的技术协议进行评分,多选,最高5分)
(1)数字孪生(1分);
(2)人工智能(1分);
(3)区块链(1分);
(4)5G(1分);
(5)云计算(1分);
(6)大数据(1分)。
附件2
宁波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申报单位: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手机)
年 月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公司声明,本公司所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行为,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三年内不得申报智能制造领域相关项目),本公司都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项目申报表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通讯地址 | |||||||
单位简介 |
(企业主导产品及应用领域、研发创新能力、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成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及条件等,字数300以内) |
||||||
企业总人数(人) | 企业智能制造相关技术人员数量(人) | ||||||
是否已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 改造试点项目 |
□是 □否 | ||||||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
2.项目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实施地址 |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 (4位代码+名称) |
||||||
项目实施期限 |
年 月 至 年 月 (原则按照项目备案表建设期填写) |
||||||
申报类型 | □数字化车间 □智能工厂 | ||||||
项目建设内容 |
(阐述项目建设内容,达到什么功能和目的等,字数300以内) |
||||||
项目创新成果 |
(项目特色亮点、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产品等,字数300以内) |
||||||
3.项目联合单位信息 (有请填写,含工程服务公司、参与联合研发供应商等,附协议)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项目中的分工职责(提供规划、 系统解决方案、软件等)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参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评价标准”,从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运营管理数字化、数字化保障、综合绩效、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等评价指标,以精炼的文字、清晰的图片或截图等形式描述项目数字化建设实际内容,作为数字化水平的佐证材料。
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技术协议(含各功能模块)、系统应用的页面截图、设备(含计算机硬件)设施照片、设备清单(含数控化率和联网率计算)、盖章的制度文件、综合绩效的文字说明及计算过程等。
三、项目附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项目联合单位协议
项目联合单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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